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多个方面,其中土地费用是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费用主要指直接与购置土地有关的费用,具体包括受让费用、拆迁费用、填海造地费及其他有关手续费和税费支出等。这些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情况,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以及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这些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并直接与开发项目相关,因此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综上所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合理核算和分配。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成本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6、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开发现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法律分析:
因开发而征收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金是否应该包含开发费用,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的范围、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1.《宪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征收城市建设用地,应当保障农民、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透明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款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3.《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征收土地实行补偿制度,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符合土地征收法的规定。
综上法律规定,征地补偿金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地确定,应当足额支付,但具体是否包含开发费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金是否应该包含开发费用,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的范围、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1.《宪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征收城市建设用地,应当保障农民、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透明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款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3.《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征收土地实行补偿制度,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符合土地征收法的规定。
综上法律规定,征地补偿金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地确定,应当足额支付,但具体是否包含开发费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成本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6、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开发现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1、拆迁补偿费属于土地成本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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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费属于土地成本吗,征地补偿金是否应该包含开发费用?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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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