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宜都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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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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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红花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宜都征地补偿标准

一、宜都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宜都市的 征地补偿标准 分享给各位网友:湖北省宜都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陆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店镇、红花套镇、高坝洲镇、枝城镇。补偿标准:耕地:37500元亩;菜地:45000元亩;果园:45000元亩;茶园:45000元亩;精养鱼池:45000元亩;林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1875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五眼泉镇、松木坪镇、聂家河镇。补偿标准:耕地:36500元亩;菜地:43800元亩;果园:43800元亩;茶园:43800元亩;精养鱼池:43800元亩;林地:29200元亩;未利用地:1825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潘家湾土家族乡、王家畈乡。补偿标准:耕地:35500元亩;菜地:42600元亩;果园:42600元亩;茶园:42600元亩;精养鱼池:42600元亩;林地:28400元亩;未利用地:17750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宜都市征地补偿方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

1、房屋补偿费。

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

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三、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

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

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根据《湖北征地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

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四、湖北宜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五、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六、年宜都拆迁计费标准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

1、房屋补偿费。

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

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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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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