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拆迁补偿款继承,原属老人的田地现征地其他子女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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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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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纠纷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田地拆迁补偿款继承,原属老人的田地现征地其他子女有份吗

一、原属老人的田地现征地其他子女有份吗

原属老人的田地现征地,其他子女是否有份,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老人原有的田地,其所有权并不属于老人个人,而是属于集体。老人可能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由于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不存在继承所有权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直接继承老人的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如果老人去世,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但这并不包括非家庭成员的其他子女。

三、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如果老人的田地现在被征地,那么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呢?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款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因此应该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如果老人在世时,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老人所有。如果老人已经去世,那么征地补偿款应该按照老人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他子女可能不能直接继承老人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如果他们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在老人去世后,他们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应该根据老人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

综上所述,原属老人的田地现征地,其他子女是否有份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如果其他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且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但具体分配方式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农村田地征收女儿有份吗

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确权应该归其儿女所有,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

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老人去世了,土地权归儿子还是女儿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土地的承包权等的条件为子女必须也是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老人去世但土地被征收,征收款怎么分?

征收田和土地的款分配如下:

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分配给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应分配给经营种植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附着物权利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老人名下的土地更名为小儿子名下,因小儿子去世等原因更名为小儿媳名下,现在老人想把土地更名为大儿子名下

确认土地权属后,可以变更户主姓名。

生、老、死都是常事,比如,原土地承包户户主就是家里的老人,为了方便以后的土地处理,年轻一代需要把土地承包户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

但更改土地权属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籍;

承包地依法流转,不存在权属纠纷;

原户主去世,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拆迁土地的老人自己去世了,三个儿子中的一个自己去世了,死者的儿子能平分拆迁土地的钱吗?

被拆迁人去世后有拆迁赔偿款,会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分配问题,老人去世,如何分配空置土地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下: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老人去世,土地分给儿子,女儿有权分征地款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无所有权,不能继承。

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继承人只能继承承包地上的收益,承包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如果是以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四、老家父母的山田地子女有继承权吗

农村土地继承规定:

家庭承包土地不可继承,但收益可继承;

林地承包权可继承;

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可继承;

宅基地房屋可继承,但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释。

法律分析

老人去世后要继承土地,需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子女将不能继承,但是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2、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包括承包权和承包林地所产生的收益;

3、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继承,有些土地是通过流转、开荒阔地、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是可以继承其承包权的,包括承包所得的收益等等;

4、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使用权的,之后可以对房屋扩建改建等。

但是如果已经分户的,并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屋倒塌之后会被村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老人去世后,女儿名下的土地是否继承权受到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继承制度,老人去世后,女儿作为直系血亲享有继承权。

然而,土地确权在侄子名下可能会对女儿的继承权产生限制。

具体情况需要考虑土地确权的合法性和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土地确权手续合法有效,女儿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继承权。

建议女儿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老人去世后对于土地继承的情况需进行具体分析。

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子女不能继承所有权,但可以继承土地收益。

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包括承包权和收益。

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土地也可以继承,包括收益等。

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房屋可以继承,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申请使用权。

具体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规有效性校验:

2024年6月17日

五、老人土地分在女儿名下,确权在侄子名下,老人去世后土地会收回吗?

农村土地继承规定:

家庭承包土地不可继承,但收益可继承;

林地承包权可继承;

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可继承;

宅基地房屋可继承,但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释。

法律分析

老人去世后要继承土地,需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子女将不能继承,但是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2、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包括承包权和承包林地所产生的收益;

3、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继承,有些土地是通过流转、开荒阔地、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是可以继承其承包权的,包括承包所得的收益等等;

4、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使用权的,之后可以对房屋扩建改建等。

但是如果已经分户的,并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屋倒塌之后会被村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老人去世后,女儿名下的土地是否继承权受到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继承制度,老人去世后,女儿作为直系血亲享有继承权。

然而,土地确权在侄子名下可能会对女儿的继承权产生限制。

具体情况需要考虑土地确权的合法性和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土地确权手续合法有效,女儿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继承权。

建议女儿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老人去世后对于土地继承的情况需进行具体分析。

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子女不能继承所有权,但可以继承土地收益。

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包括承包权和收益。

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土地也可以继承,包括收益等。

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房屋可以继承,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申请使用权。

具体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规有效性校验:

2024年6月17日

六、老人70多岁了是户主家里土地征收款儿子可以分配吗

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确权应该归其儿女所有,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

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老人去世了,土地权归儿子还是女儿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土地的承包权等的条件为子女必须也是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老人去世但土地被征收,征收款怎么分?

征收田和土地的款分配如下:

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分配给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应分配给经营种植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附着物权利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老人名下的土地更名为小儿子名下,因小儿子去世等原因更名为小儿媳名下,现在老人想把土地更名为大儿子名下

确认土地权属后,可以变更户主姓名。

生、老、死都是常事,比如,原土地承包户户主就是家里的老人,为了方便以后的土地处理,年轻一代需要把土地承包户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

但更改土地权属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籍;

承包地依法流转,不存在权属纠纷;

原户主去世,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拆迁土地的老人自己去世了,三个儿子中的一个自己去世了,死者的儿子能平分拆迁土地的钱吗?

被拆迁人去世后有拆迁赔偿款,会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分配问题,老人去世,如何分配空置土地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下: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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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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