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企业拆迁补偿,最高补500元\u002F平方米!宜春中心城区最新购房补贴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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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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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宜春市企业拆迁补偿,最高补500元\u002F平方米!宜春中心城区最新购房补贴政策来了!

一、最高补500元\u002F平方米!宜春中心城区最新购房补贴政策来了!

近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落实好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宜春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

《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经宜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现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2022年5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就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出指导意见。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好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研究出台《若干措施》,既是有效管控行业风险,稳定发展预期的现实需要,又是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城一策”原则,制定出台适合本地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措施。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有六条23款,分别从实行购房和销售补贴政策、加快土地市场供给、优化房地产配套规划、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展库存去化渠道、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等6个方面制定相关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

实行购房财政补贴

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1.属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2.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凭户口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上述1、2两条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二、

落实购房契税优惠

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

三、

奖励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

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元奖励。

四、

加快土地市场供给

商服、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为宗地起始价的30%,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均为6个月。涉及同一权利人同一宗地分割的,在土地出让金缴清的前提下,依权利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同一权利人同一宗地可进行3宗次以内的分割;对确需分割3宗次以上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研究决定。

五、

优化商业配套布局

凡未纳入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地块,除基本的便民服务设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业设施。已出让的商住用地项目,建筑方案商业比例在5%至10%,且商业建筑未动工的,依项目单位申请,在土地出让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允许下调商业比例至5%以下,并依法定程序调整建筑方案;商业比例在10%以上的,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六、

银行贷款政策支持

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七、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八、

调整三限房交易时间限制

拆迁前属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房屋,其拆迁后安置的房屋不受交易时间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安置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

进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监管帐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

主要变化

一、

居民购房成本将有所降低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首付比例下降,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下降、利率下调,同时给予一定的购房奖补。

二、

房企资金压力将有所缓解

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降;对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贷款进行展期、续贷;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代征部门申请延期缴纳。

三、

策应国家二孩、三孩政策

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购房补贴。

四、

有效激活市场交易

对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进行适度奖励,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

执行说明

《若干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确时间的以规定时间为准。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将联合出台《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确保《若干措施》落地见效、惠民惠企。

二、宜春市人才补贴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人才补贴体现在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七条 编制管理。

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空编单位所空缺编制应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

满编或超编单位,按照“先核编进入,后逐步消化”的办法引进。

第八条 岗位聘用。

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

第九条 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可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条 生活待遇。

第一类人才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即每月10000元的生活津贴,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住房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备工作用车和工作助手。

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定。

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享受本省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科研服务。

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搞好相关服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类人才,可直接入选“赣鄱英才555工程”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科研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自用的 1辆小汽车,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海外高层次人才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

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签证或长期居留证件,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居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审批。

第十五条 户籍办理。

高层次人才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拟落户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办理。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及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配偶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本办法第一、二类人才的配偶就业安置可比照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办法操作。

第十八条 子女入学。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其父母服务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非江西省户籍子女,在江西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江西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奖励补贴。

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在南昌市的省直属高校引进博士不再予以奖励补贴。

三、宜春市人才补贴政策

2023年宜宾购房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购房所需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2、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者无需提供,已婚者需要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3、购房合同:

购房者与房屋开发商或个人签订的购房合同;

4、首付款证明:

购房者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购房款的发票、收据等;

5、购房贷款材料:

如购房者需要贷款购房,则需要提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材料;

6、不动产权证:

如房屋已有不动产权证,则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明:

如房屋没有不动产权证,则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如购房者需要在房屋内进行装修,还需要提供装修规划等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不同的购房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购房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了解当地的购房政策和流程,并咨询相关的购房咨询机构或房屋开发商,以便顺利完成购房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四、2023年宜宾购房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

宜春市关于就业补贴的具体规定没有明确标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九条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补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用各种形式提供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扩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九条:

“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补贴等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实行就业补贴制度,补贴标准、申领、发放等管理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失业人员在宜春市申请就业补贴需要符合当地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领取。

五、宜春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宜春市关于就业补贴的具体规定没有明确标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九条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补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用各种形式提供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扩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九条:

“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补贴等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实行就业补贴制度,补贴标准、申领、发放等管理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失业人员在宜春市申请就业补贴需要符合当地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领取。

六、宜春市人才补贴规定 ?

法律分析:

人才补贴体现在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七条 编制管理。

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空编单位所空缺编制应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

满编或超编单位,按照“先核编进入,后逐步消化”的办法引进。

第八条 岗位聘用。

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

第九条 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可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条 生活待遇。

第一类人才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即每月10000元的生活津贴,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住房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备工作用车和工作助手。

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定。

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享受本省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科研服务。

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搞好相关服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类人才,可直接入选“赣鄱英才555工程”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科研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自用的 1辆小汽车,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海外高层次人才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

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签证或长期居留证件,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居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审批。

第十五条 户籍办理。

高层次人才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拟落户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办理。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及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配偶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本办法第一、二类人才的配偶就业安置可比照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办法操作。

第十八条 子女入学。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其父母服务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非江西省户籍子女,在江西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江西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奖励补贴。

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在南昌市的省直属高校引进博士不再予以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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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春市企业拆迁补偿,宜春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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