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宅基地侵权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他应当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宅基地侵权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威胁,他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排除妨碍。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的具体规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为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在处理宅基地侵权纠纷时,应当考虑到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未办理手续或违反规定转让宅基地,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
综上所述,处理宅基地侵权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明确侵权责任,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如福利性、无期限性等,在处理纠纷时给予充分考虑。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从业多年来,我掌握和积累了一些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也一样。
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土地矛盾纠纷进行钝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巧妙地利用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效果,做好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方法一:
政策攻心法。
这是我们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适用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是不懂的人群。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首先要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
其次是结合土地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对照法律条文的具体条款,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解,让其了解违背政策将承担的后果;
第三是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我们的调解。
方法二:
换位思考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善解人意和愿意谅解人的人群。
所谓的换位思考法,就是将矛盾双方的位置进行互换,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观点上,让其感受对方的态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发生转化,最终取得矛盾的化解。
方法三:
推心置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性格直率的人群。
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我们要敞开心扉说亮话,讲出心里话,讲一些真实可信的话,让对方能够完全接受,使对方能够感到,从而打动对方的心声,取得对方的谅解和理解。
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
方法四:
典型案例引导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注重现实的人群。
在处理土地矛盾纠纷中,我们适时地引用身边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以人说事,以事说人,以古说今,让其进行比较,发现自己在土地矛盾纠纷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明白其中的益处和害处,从而弱化土地矛盾纠纷,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
方法五:
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
俗法说:
“小漏不补,大漏受苦。
”土地矛盾纠纷也是这样的道理,在矛盾纠纷的初发阶段,作为国土部门就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处理,国土管理人员要深入矛盾一线,面对矛盾,正视矛盾,控制矛盾,不让矛盾扩大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要把握“早”和“快”这两个环节,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方法六:
偏激矛盾冷处理法。
这种方法适用土地矛盾比较重大和突出的纠纷,最适用于对法律知识和方针政策不全面了解的人群。
矛盾的双方如果是对政策法规一知半解的人,说懂也不懂,说不懂也不全懂,自认为对政策法规了解的人,最容易把矛盾纠纷由小变大,由简单变复杂,由容易解决变成难以处理,处理这类矛盾纠纷就不要过于热情,要外冷内紧,表面上冷淡,实际上要重视,更不能草率和着急,切不可急于求成。
必须让矛盾的双方尽情地诉说和发泄,这个时候,矛盾双方的情绪是很难控制的,负责调解矛盾的国土人员不要去作任何的解释和调解,把矛盾纠纷的双方“晾”在一边,也就是把矛盾纠纷进行“冷却”,等矛盾纠纷双方情绪稳定下来,这个时候处理起来就容易多了。
法律分析:
1.进行协商解决。
2.进行行政解决。
3.通过司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1.进行协商解决。
2.进行行政解决。
3.通过司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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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规定
3、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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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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