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得知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部分土地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西四东大街、景山前街、东三环中路、建国路、东长安街等;
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
东直门外斜街、农展馆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崇文门西大街等;
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
三级土地:
西三环北路、中关村北大街、科荟东路、朝阳公园西路等;
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
西四环北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等;
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五级土地: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一、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面积怎么算
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占用土地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或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对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照建筑面积除以楼层数计算的方法仅是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土地面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简便的方法。
根据城稹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哪些情况可以免给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优惠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区、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北京土地使用税率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部分土地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西四东大街、景山前街、东三环中路、建国路、东长安街等;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
东直门外斜街、农展馆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崇文门西大街等;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
三级土地:
西三环北路、中关村北大街、科荟东路、朝阳公园西路等;所围地区除
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
西四环北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等;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五级土地: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北京土地使用税率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部分土地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西四东大街、景山前街、东三环中路、建国路、东长安街等;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
东直门外斜街、农展馆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崇文门西大街等;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
三级土地:
西三环北路、中关村北大街、科荟东路、朝阳公园西路等;所围地区除
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
西四环北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等;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五级土地: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得知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25年土地税税率表
2、北京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查询
3、北京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最新
4、北京土地使用税税率表2020
5、北京土地使用税 标准
6、北京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7、2025年土地税税率表
8、北京土地税额标准
9、北京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
10、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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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北京土地使用税率是多少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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