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应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公告、听取意见、组织听证会等步骤,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要点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要点:
决策民主: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确保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
程序正当:方案的制定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结果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开透明,包括方案的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征收决定、补偿情况等均应公开。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具体流程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补偿方案是由土地征收部门制定的,而土地征收部门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补偿方案是由土地征收部门制定的,而土地征收部门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依据是什么意思
2、拆迁安置补偿法律规定
3、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4、拆迁补偿安置条例
5、拆迁安置补偿有几种
6、拆迁安置条款
7、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8、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9、拆迁安置补偿的主要方式
10、拆迁安置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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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依据是什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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