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谁,拆迁补偿纠纷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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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谁,拆迁补偿纠纷以谁为被告?

一、拆迁补偿纠纷以谁为被告?

拆迁补偿纠纷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一、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签订补偿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应当是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或补偿决定不满,他们有权以作出这些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拆迁补偿纠纷中,被告通常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二、农村拆迁补偿纠纷起诉有时效吗

一、起诉拆迁补偿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起诉拆迁补偿纠纷的流程是什么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

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是否立案。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有两个,要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去法院起诉拆迁补偿纠纷,首先要确认被告,然后要书写起诉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受理之后会安排开庭,还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然后开庭审理此案,下达书面的判决意见。

三、起诉拆迁补偿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

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补偿款纠纷案由

拆迁补偿纠纷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为被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征地拆迁案件诉讼时效为15天或6个月,最长不超过20年。

提起拆迁行政诉讼应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纠纷以谁为被告为准

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征地拆迁案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如果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不服起诉时效是15日,自收到复议书后开始计算。

如果直接对征收补偿决定起诉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最长不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何提起拆迁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结语

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主要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为主。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决定和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中充当被告角色。

而人民政府在拆迁办公室、临时性组织和土地储备中心等情形中也可能作为被告。

对于征地拆迁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申请行政复议,起诉时效为15日;

若直接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则诉讼时效为6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提起拆迁行政诉讼时,应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应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五、拆迁补偿纠纷以谁为被告为准

拆迁补偿纠纷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为被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征地拆迁案件诉讼时效为15天或6个月,最长不超过20年。

提起拆迁行政诉讼应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纠纷以谁为被告为准

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征地拆迁案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如果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不服起诉时效是15日,自收到复议书后开始计算。

如果直接对征收补偿决定起诉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最长不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何提起拆迁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结语

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主要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为主。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决定和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中充当被告角色。

而人民政府在拆迁办公室、临时性组织和土地储备中心等情形中也可能作为被告。

对于征地拆迁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申请行政复议,起诉时效为15日;

若直接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则诉讼时效为6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提起拆迁行政诉讼时,应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应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六、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一、起诉拆迁补偿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起诉拆迁补偿纠纷的流程是什么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

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是否立案。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有两个,要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去法院起诉拆迁补偿纠纷,首先要确认被告,然后要书写起诉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受理之后会安排开庭,还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然后开庭审理此案,下达书面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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