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房屋拆迁补偿,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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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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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张家界市房屋拆迁补偿,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第六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第七条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第八条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第九条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第十条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第十一条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第十五条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第十六条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第十八条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二、张家界土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

第十条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

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

(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

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

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

(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第十一条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

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

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

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

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

第十六条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

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

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

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三、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标准为:

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1.52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一、征地方案批准后多久要对外公示?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二、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

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

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

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

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四、张家界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1、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最新张家口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格和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三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照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在收到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10日内达不成拆迁协议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评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部门进行再次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的,仍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10%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给予规定数额的货币安置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对拆迁区域的建设规划要求及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用公产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应安置面积的标准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由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由被安置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向拆迁人交纳费用,这部分面积的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

应安置面积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拆迁平房或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在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5至8平方米即为应安置面积。

(二)拆迁平房或非单元楼房继续安置平房或非单元式楼房的,拆迁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即为应安置面积。

第四十条安置房屋配备双气等设施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拆迁人交纳双气等设施的初装费用。

暖气设施初装费按照成本价计算,燃气等设施初装费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四十一条拆迁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该房屋结构较好,使用面积大于10平方米,在本办法实施前使用人已在该房屋居住5年以上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安置使用人。

(一)货币安置:

按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使用人安置补偿。

(二)公有房屋安置:

用不少于被拆迁自建自用房屋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安置,使用人按照安置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向拆迁人交纳有偿安置费,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第四十二条拆迁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后,再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四十三条拆迁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对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也可以按届时的房改政策,由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后,再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房屋装有电话及有线电视设施的,由拆迁人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移机费用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七条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清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并自行过渡的,在批准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4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拆迁时先预发12个月的,待安置房屋时按实际过渡时间结清。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16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五十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分期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逾期6个月以内的,每月增加50%.(二)逾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每月增加100%.(三)逾期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150%.第五十一条拆迁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确认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出租的生产经营用房,由拆迁人按上述标准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50%的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根据提前日期和搬迁顺序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

五、张家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最新张家口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格和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三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照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在收到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10日内达不成拆迁协议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评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部门进行再次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的,仍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10%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给予规定数额的货币安置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对拆迁区域的建设规划要求及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用公产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应安置面积的标准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由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由被安置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向拆迁人交纳费用,这部分面积的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

应安置面积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拆迁平房或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在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5至8平方米即为应安置面积。

(二)拆迁平房或非单元楼房继续安置平房或非单元式楼房的,拆迁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即为应安置面积。

第四十条安置房屋配备双气等设施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拆迁人交纳双气等设施的初装费用。

暖气设施初装费按照成本价计算,燃气等设施初装费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四十一条拆迁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该房屋结构较好,使用面积大于10平方米,在本办法实施前使用人已在该房屋居住5年以上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安置使用人。

(一)货币安置:

按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使用人安置补偿。

(二)公有房屋安置:

用不少于被拆迁自建自用房屋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安置,使用人按照安置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向拆迁人交纳有偿安置费,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第四十二条拆迁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后,再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四十三条拆迁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对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也可以按届时的房改政策,由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后,再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房屋装有电话及有线电视设施的,由拆迁人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移机费用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七条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清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并自行过渡的,在批准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4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拆迁时先预发12个月的,待安置房屋时按实际过渡时间结清。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16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五十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分期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逾期6个月以内的,每月增加50%.(二)逾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每月增加100%.(三)逾期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150%.第五十一条拆迁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确认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出租的生产经营用房,由拆迁人按上述标准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50%的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根据提前日期和搬迁顺序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

六、张家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六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

第十条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

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

(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

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

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

(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第十一条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

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

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

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

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

第十六条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

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

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

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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