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房签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可不好随便签!其中的坑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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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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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拆迁补偿安置房签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可不好随便签!其中的坑可不少!

一、安置补偿协议可不好随便签!其中的坑可不少!

拆迁二字在我国老百姓的心中有很大的分量,许多老百姓知道自家将要遇到拆迁都兴奋得不行,但是并非所有经历过拆迁的老百姓最后的生活过得都越来越好,这其中就涉及许多问题,跟我们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好,那么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都能更好的去应对,那么如何更好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在遇到拆迁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坑”!律师解读

拆迁其实是我们老百姓说的大白话,在法律中并没有这两个字的概念,在法律概念中都称之为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其实土地征收最为核心的就是三个部分,公共利益、依法补偿、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在这三个部分中与咱们老百姓关系最大的就是依法补偿,也是我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而补偿协议可不能随意签,其中有很多“坑”等着你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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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一张抬头是安置补偿协议,但是除了征收单位也就是某府和被征收人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内容在这张纸上,正常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包含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所有权人、面积等信息。(2)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3)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4)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5)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6)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二、补偿方式不让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如果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对补偿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选择的话,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家也不要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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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时间不具体

安置补偿协议中应当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比如什么时间之前安置房交付完成或是什么时间前安置费交付完成,如果没有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交付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导致土地已经被征收了,但是安置补偿还没有具体落实,这样咱们被征收人就会陷入房子也没有了而且还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这样会极大程度地影响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所以大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记得要求增加具体的交付时间。

四、未约定违约责任

安置补偿协议说到底其实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存在有某一方不履行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加上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样在征收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时,我们就可以要求征收方承担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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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当我们老百姓在遇到征收时,尤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坑”,不要让征收方钻了法律的空子,要把他们想压低我们补偿的想法扼杀在摇篮里,这样我们就能更好地得到该有的补偿了。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安置补偿协议怎么签

法律分析: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

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一、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不具有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不具有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六、安置补偿协议一般签署几份

法律分析: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

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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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房协议书

2、拆迁安置协议一般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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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安置房签协议,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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