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 是国家对征收行为给予原 土地使用权 人、 房屋所有权 人的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没有关系的。 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n\n\n\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n\n\n\n《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拆迁补偿安置有什么方式?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二、拆迁补偿协议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总体来说,补偿协议包含的内容主要是: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由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2014年11月1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此进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此,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其他行政协议。
上述第2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一、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转让?
拆迁合同具有相对性,是不可以转让的
拆迁合同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二、拆迁补偿协议给被拆迁人吗?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是一式两份的,两份都属于原件,由被拆迁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各持一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2014年11月1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此进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此,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其他行政协议。
上述第2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一、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转让?
拆迁合同具有相对性,是不可以转让的
拆迁合同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二、拆迁补偿协议给被拆迁人吗?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是一式两份的,两份都属于原件,由被拆迁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各持一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拆迁补偿安置有什么方式?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二、拆迁补偿协议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总体来说,补偿协议包含的内容主要是: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行为吗
2、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4、拆迁补偿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
5、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6、拆迁补偿协议属于
7、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吗
8、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9、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是行政案件吗
10、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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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行为吗,拆迁补偿协议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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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