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增加人员,拆迁安人口安置,超出拆迁合同新增人口,还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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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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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增加人员,拆迁安人口安置,超出拆迁合同新增人口,还有补偿吗

一、拆迁安人口安置,超出拆迁合同新增人口,还有补偿吗

1、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按房屋拆迁时的面积以及人口进行计算,房屋拆迁后新增的人口不计入补偿范围。但是如果新生儿出生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则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使新生儿作为安置人口获得合理补偿。

2、在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多少与人口没有关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时是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有权利享受集体经济的福利,但一般情况下是已出身取得户口的作为人口计算。对于新增人口和待遇也可以按本村的乡规民约办理。

一、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居民户口能否享受拆迁安置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依照房屋拆迁时的面积以及人口进行计算,房屋拆迁后新增的人口一般是不计入赔偿范围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衍生问题:

拆迁后新增人口有政策吗一般来说拆迁之前会对拆迁地进行人口登记,这个登记指的是户口在拆迁地的有效人口数,如果是异地迁入的新增户籍,在登记前迁入的是有拆迁补偿的,在登记后迁入的一般是不会得到承认也就是没有拆迁补偿的,当然这个还是要看当地政策。

新生儿新增户籍不管是登记前还是后都是会得到承认有拆迁补偿的。

具体要看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规定

三、房子拆迁后新增人口怎么补偿

超过协议面积的拆迁安置安置房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可以参考商品房属性的房屋发生实际面积大于协议面积的,应当按照国家现有法律规定处理(以3%为界),由产权人买单,超过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

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一、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宅基地的房子拆迁政策: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

经常有人向晏清律师咨询关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最近晏清律师收到这样的法律咨询:

家里碰上拆迁,截止日期是去年九月份,但是村里没拆完,有的这几天才签字同意拆的,我们的孩子在今年四月份出生的,还能拿到补偿吗?村里说签字之后去世的给,但是去世的在签字之前,我们的孩子出生在签字之前,还能去索要补偿吗?

下面晏清律师带大家一起来探讨问题的法律答案。

需要明确的是,通常拆迁开始前,征收单位会对拆迁范围内的人口进行登记确认,并在张贴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明确载明可以获得补偿的人口条件,比如户口不在本村或者外嫁女已迁走户口等情况能否得到补偿,并明确登记的期限。

假如在登记期限内新生儿出生,并登记户口,那么当然可以进行拆迁补偿的人口登记,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晏清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是,拆迁补偿款的获得多少主要取决于征收土地面积及房屋面积,户口的人数多少会决定安置补偿款的大小,但整体拆迁补偿金额的大小主要还是与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以及土地面积呈正相关。

另外,不同地区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实施进度会存在差异,如果新生儿出生在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载明的签约期限之后,但如同上述案例中提及的,在签约期限后,实际村里的拆迁尚未完成,如果村委会也未进行房屋调查认定或者人口登记的,那么即可以与村委会协商,在签订协议前与征收部门协商安置人口,获得属于新生儿的合理补偿。

可能有被征收人疑惑,如果新生儿出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之后,但征收单位尚未向我支付补偿款或者尚未交付安置房屋,这种情况新生儿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针对上述情况,鉴于新生儿出生前,被征收人已经与征收单位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时再争取新生儿的补偿款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

五、拆迁后新增人口还有补偿吗?

经常有人向晏清律师咨询关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最近晏清律师收到这样的法律咨询:

家里碰上拆迁,截止日期是去年九月份,但是村里没拆完,有的这几天才签字同意拆的,我们的孩子在今年四月份出生的,还能拿到补偿吗?村里说签字之后去世的给,但是去世的在签字之前,我们的孩子出生在签字之前,还能去索要补偿吗?

下面晏清律师带大家一起来探讨问题的法律答案。

需要明确的是,通常拆迁开始前,征收单位会对拆迁范围内的人口进行登记确认,并在张贴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明确载明可以获得补偿的人口条件,比如户口不在本村或者外嫁女已迁走户口等情况能否得到补偿,并明确登记的期限。

假如在登记期限内新生儿出生,并登记户口,那么当然可以进行拆迁补偿的人口登记,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晏清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是,拆迁补偿款的获得多少主要取决于征收土地面积及房屋面积,户口的人数多少会决定安置补偿款的大小,但整体拆迁补偿金额的大小主要还是与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以及土地面积呈正相关。

另外,不同地区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实施进度会存在差异,如果新生儿出生在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载明的签约期限之后,但如同上述案例中提及的,在签约期限后,实际村里的拆迁尚未完成,如果村委会也未进行房屋调查认定或者人口登记的,那么即可以与村委会协商,在签订协议前与征收部门协商安置人口,获得属于新生儿的合理补偿。

可能有被征收人疑惑,如果新生儿出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之后,但征收单位尚未向我支付补偿款或者尚未交付安置房屋,这种情况新生儿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针对上述情况,鉴于新生儿出生前,被征收人已经与征收单位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时再争取新生儿的补偿款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

六、拆迁补偿按人口安置合法吗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依照房屋拆迁时的面积以及人口进行计算,房屋拆迁后新增的人口一般是不计入赔偿范围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衍生问题:

拆迁后新增人口有政策吗一般来说拆迁之前会对拆迁地进行人口登记,这个登记指的是户口在拆迁地的有效人口数,如果是异地迁入的新增户籍,在登记前迁入的是有拆迁补偿的,在登记后迁入的一般是不会得到承认也就是没有拆迁补偿的,当然这个还是要看当地政策。

新生儿新增户籍不管是登记前还是后都是会得到承认有拆迁补偿的。

具体要看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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