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一、拆迁没有补偿协议如何诉讼
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对拆迁期间未达成的协议一般不能申请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或拆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拆迁补偿协商不一致可以诉讼。
拆迁补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不能直接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不能直接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拆迁期间未达成的协议一般不能申请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或拆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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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诉,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能起诉吗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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