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主观:
根据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足额,并在申请贷款已连续一年以上存款的时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低于去年杭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最低缴存比例(8%×2)1.3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高于1.3倍(含),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在同一时间补贴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相关政策说明 一、总则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非油田统一管理的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时发放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一种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6(含)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等。
(四)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的20%。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一般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能及时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具备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
(四)借款人须为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五)商转公仅限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转贷前或转贷后均不能为组合贷款。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限额为每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5万元(含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具体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计算:
(1)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或保证人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选择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取以下3种计算方法的最小值。
①所购住房价款的80%。
②所购住房价款×借款人资信等级贷款比例。
③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50%(还贷能力系数)。
(3)新建住房价格核定以购房合同等为依据;
二手住房价格以交易房产契税完税证上注明或推算的房价为依据。
3.商转公额度还应不超过申请转贷时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二)贷款利率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
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
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新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住房为20年。
四、贷款担保 (一)抵押 1、期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当借款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解除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2、现房、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担保。
房屋抵押办理及所有权证保管:
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受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按照规定公积金中心解除房地产开发商担保保证金;
办理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屋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妥善保管,直至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 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将出质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作为质押物,质押物须达到贷款额100%,并将该部分住房公积金额度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
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可以按规定提取超过质押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保证人保证 由两名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将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账户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按规定提取超过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五)胜利油田职工住房资金信息表(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市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证明、最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商转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原商业个人贷款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商业个人贷款银行出具的转贷人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三)用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贷款流程、审批和发放 (一)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
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二)组合贷款 1、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
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4、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审批的,办理组合贷款的贷款、担保手续。
5、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三)商转公 1、已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
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审批的,以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七、贷款偿还 (一)还款方式 1、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3、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借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二)正常还款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受委托银行按月在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还贷本息。
如因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自借款合同签订1年后,可到签订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也可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手续,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累计不超过3次。
八、其他约定 (一)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二)购买单体车位、单体车库、商铺等,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签约立项的低密度住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借款申请资料。
如有隐瞒或不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申请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选择适当的受委托银行、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
(五)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个人贷款部分应同时具备放款条件,且原则上两部分一起进行放款。
(六)办理商转公时,借款人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申请手续,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约定时间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选择的商转公受委托银行原则上应当与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一致。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后,须在两个月内还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认,否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本次贷款申请。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
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附则 (一)以上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相关政策说明 一、总则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非油田统一管理的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时发放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一种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6(含)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等。
(四)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的20%。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一般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能及时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具备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
(四)借款人须为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五)商转公仅限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转贷前或转贷后均不能为组合贷款。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限额为每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5万元(含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具体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计算:
(1)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或保证人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选择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取以下3种计算方法的最小值。
①所购住房价款的80%。
②所购住房价款×借款人资信等级贷款比例。
③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50%(还贷能力系数)。
(3)新建住房价格核定以购房合同等为依据;
二手住房价格以交易房产契税完税证上注明或推算的房价为依据。
3.商转公额度还应不超过申请转贷时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二)贷款利率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
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
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新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住房为20年。
四、贷款担保 (一)抵押 1、期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当借款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解除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2、现房、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担保。
房屋抵押办理及所有权证保管:
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受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按照规定公积金中心解除房地产开发商担保保证金;
办理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屋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妥善保管,直至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 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将出质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作为质押物,质押物须达到贷款额100%,并将该部分住房公积金额度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
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可以按规定提取超过质押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保证人保证 由两名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将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账户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按规定提取超过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五)胜利油田职工住房资金信息表(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市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证明、最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商转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原商业个人贷款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商业个人贷款银行出具的转贷人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三)用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贷款流程、审批和发放 (一)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
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二)组合贷款 1、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
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4、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审批的,办理组合贷款的贷款、担保手续。
5、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三)商转公 1、已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
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审批的,以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七、贷款偿还 (一)还款方式 1、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3、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借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二)正常还款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受委托银行按月在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还贷本息。
如因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自借款合同签订1年后,可到签订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也可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手续,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累计不超过3次。
八、其他约定 (一)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二)购买单体车位、单体车库、商铺等,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签约立项的低密度住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借款申请资料。
如有隐瞒或不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申请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选择适当的受委托银行、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
(五)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个人贷款部分应同时具备放款条件,且原则上两部分一起进行放款。
(六)办理商转公时,借款人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申请手续,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约定时间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选择的商转公受委托银行原则上应当与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一致。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后,须在两个月内还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认,否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本次贷款申请。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
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附则 (一)以上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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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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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