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宅基地 自建房规定: 关于地的要求: (1)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如果占用耕地要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2)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的标准,比如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具体的应以当地标准为主。 (3)申请位置必须没有没有纠纷,若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就无法建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分析:
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要求,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一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法律分析:
在规划编制方面,《办法》明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
河南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是河南政府出台的文件,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河南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是河南政府出台的文件,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要求,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一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1、新乡市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2、河南省新乡市宅基地收费标准2020年
3、新乡市宅基地补偿标准
4、新乡市宅基地政策
5、新乡市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
6、新乡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7、新乡市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
8、新乡市宅基地标准面积是多少
9、新乡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专项方案
10、河南新乡发布宅基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乡市宅基地征收补偿,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乡市宅基地征收补偿,河南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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