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拆迁补偿政策,兴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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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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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拆迁补偿政策,兴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兴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一致,具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各地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或其他果木,政府将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地上合法建筑物,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以上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义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客观:

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我市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构属物(以下简称:

农村房屋)的拆迁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在东兴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与安置同步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将其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并建设好。

第四条农村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

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的规定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每天奖励50元。

第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在《拆迁方案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地点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

拆迁工作可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

第七条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拆迁的,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需的一切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或以料抵工。

第八条经反复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和安置且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执行拆迁。

在实施拆迁前,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就被拆迁房屋办理有关证据保全手续。

第九条拆迁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拆除房屋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补偿(含基础和水、电、电话等内部设施)的标准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400元;2、红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30-280元;3、石、泥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0-220元;4、生产及生活配套的红砖、泥砖、石瓦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钢筋混凝土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180元;5、水(粪)池每立方米补偿80-100元;6、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7、木板楼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8、原住宅房屋的占地,按《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第十条在拆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按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搬家费50元。

第十一条拆迁过渡期限为6至8个月,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拆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经公安部门核准,属拆迁范围内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原籍农业人口;所分责任地被征用后,自买农转非户口但国家没有安排正式工作的在籍人员),每人安排宅基地22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安排1间宅基地: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安排1间宅基地;(二)年满18周岁且已另立门户人员安排1间宅基地。

第十三条拆迁住房占地面积比安置住房占地面积多的,其多出部分,在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第十四条安排的宅基地以规划方案核定的面积(间)为标准。

应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超出应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下面列举的不同条件及地段作价结算(同时面临两条街道的,以宽道为准):

1、面临40米以上(含40米)街道或公共设施场所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2、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不足4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3、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4、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结算;5、面临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16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6、其他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

以上属三面见光的,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十五条具备安置条件而不要宅基地的,可按实际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具备本办法规定享受宅基地,但应安排面积超出实际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以下价格分别给予补偿:

1、宅基地安排在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五款的价格给予补偿;2、宅基地安排在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价格给予补偿;3、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价格给予补偿;4、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下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公正、公开、公平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安置原则,实行宅基地分配内部结算制,即将所有安置的宅基地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打价,具体落实每宗宅基地的价格,再根据所安置人口数,计算出享受安置人员人均应得的地价款额,再按其所安置的具体地块的价格进行内部结算,除按本办法规定应上缴政府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留在该次安置范围内进行平衡调配。

第十七条同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户口簿》且一户3人以上(含3人)的安置户,有优先选择权,一宗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同时选择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

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临街拆迁安置户,原则上只安排一间临街宅基地,其分户安排的宅基地必须服从拆迁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已经按规定安排过的;2、1996年10月1日后迁入的(婚姻嫁娶后一方迁入的除外)。

第十九条为照顾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建房和生活出路问题,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完成被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即通水泥路、通水、通电到户外及平整场地)工作,拆迁户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在报建及办理房产证时,属本级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最高不超过15元/m2。

今后,企事业单位在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

第二十条拆迁安置办公室应在实施拆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工作;被折迁安置户应在拆迁协议书签订后2年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书面设计方案,完成房屋的建设,否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第二十二条胁迫、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兴义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新的补偿标准,都匀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55700元/亩,最低为11140元/亩;

统一年产值最高为53640元/亩,最低为8620元/亩,福泉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470元/亩;

统一年产值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324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黔南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黔南州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黔南州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根据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新的补偿标准,都匀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55700元/亩,最低为11140元/亩;

统一年产值最高为53640元/亩,最低为8620元/亩,福泉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470元/亩;

统一年产值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324元/亩。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五、黔南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一、黔南州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黔南州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根据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新的补偿标准,都匀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55700元/亩,最低为11140元/亩;

统一年产值最高为53640元/亩,最低为8620元/亩,福泉市征地区片价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470元/亩;

统一年产值最高为43944元/亩,最低为7324元/亩。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六、义乌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客观:

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我市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构属物(以下简称:

农村房屋)的拆迁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在东兴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与安置同步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将其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并建设好。

第四条农村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

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的规定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每天奖励50元。

第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在《拆迁方案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地点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

拆迁工作可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

第七条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拆迁的,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需的一切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或以料抵工。

第八条经反复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和安置且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执行拆迁。

在实施拆迁前,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就被拆迁房屋办理有关证据保全手续。

第九条拆迁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拆除房屋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补偿(含基础和水、电、电话等内部设施)的标准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400元;2、红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30-280元;3、石、泥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0-220元;4、生产及生活配套的红砖、泥砖、石瓦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钢筋混凝土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180元;5、水(粪)池每立方米补偿80-100元;6、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7、木板楼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8、原住宅房屋的占地,按《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第十条在拆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按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搬家费50元。

第十一条拆迁过渡期限为6至8个月,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拆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经公安部门核准,属拆迁范围内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原籍农业人口;所分责任地被征用后,自买农转非户口但国家没有安排正式工作的在籍人员),每人安排宅基地22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安排1间宅基地: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安排1间宅基地;(二)年满18周岁且已另立门户人员安排1间宅基地。

第十三条拆迁住房占地面积比安置住房占地面积多的,其多出部分,在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第十四条安排的宅基地以规划方案核定的面积(间)为标准。

应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超出应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下面列举的不同条件及地段作价结算(同时面临两条街道的,以宽道为准):

1、面临40米以上(含40米)街道或公共设施场所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2、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不足4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3、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4、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结算;5、面临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16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6、其他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

以上属三面见光的,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十五条具备安置条件而不要宅基地的,可按实际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具备本办法规定享受宅基地,但应安排面积超出实际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以下价格分别给予补偿:

1、宅基地安排在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五款的价格给予补偿;2、宅基地安排在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价格给予补偿;3、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价格给予补偿;4、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下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公正、公开、公平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安置原则,实行宅基地分配内部结算制,即将所有安置的宅基地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打价,具体落实每宗宅基地的价格,再根据所安置人口数,计算出享受安置人员人均应得的地价款额,再按其所安置的具体地块的价格进行内部结算,除按本办法规定应上缴政府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留在该次安置范围内进行平衡调配。

第十七条同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户口簿》且一户3人以上(含3人)的安置户,有优先选择权,一宗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同时选择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

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临街拆迁安置户,原则上只安排一间临街宅基地,其分户安排的宅基地必须服从拆迁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已经按规定安排过的;2、1996年10月1日后迁入的(婚姻嫁娶后一方迁入的除外)。

第十九条为照顾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建房和生活出路问题,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完成被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即通水泥路、通水、通电到户外及平整场地)工作,拆迁户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在报建及办理房产证时,属本级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最高不超过15元/m2。

今后,企事业单位在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

第二十条拆迁安置办公室应在实施拆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工作;被折迁安置户应在拆迁协议书签订后2年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书面设计方案,完成房屋的建设,否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第二十二条胁迫、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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