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房屋拆迁新政策,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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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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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东至县房屋拆迁新政策,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池建村函〔2019〕4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选址及规模应符合村庄规划。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三、所属部门: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四、服务对象:农村村民五、信息分类:村镇规划六、受理条件:农村村民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1.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跟随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除外;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6.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7.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3.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4.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填写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交村级组织审查;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适用简易审批程序;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七、联办机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八、办理层级:三级九、申请材料: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建房申请、征求宅基地相邻户意见情况;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村级组织出具的调查、审查情况说明。十、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工作日(春秋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十一、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办事窗口(为民服务大厅)十二、办结期限:60日十三、承诺期限:45日(简易审批程序)十四、咨询电话:0566-3275522十五、监督电话:0566-3275522

二、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手续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用地转宅基地审批手续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 宅基地 的, 农村宅基地 如何办理呢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怎么办理

农村审批宅基地程序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布;

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

4、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同组村民是否可以买卖土地

不可以买卖土地。

同村组的村民,可以相互买卖房屋使用权,买卖房屋使用权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审批宅基地程序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布;

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

4、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同组村民是否可以买卖土地

不可以买卖土地。

同村组的村民,可以相互买卖房屋使用权,买卖房屋使用权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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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至县房屋拆迁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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