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各地不同。
1、湖南省株洲市2018年9月3日印发了《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8〕17号),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每月不低于700元。
2、陕西省汉中市2017年9月4日印发了《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搬迁费每次按30元㎡支付,一户一次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结算;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费。
3、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2018年2月23日印发了《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太政办〔2018〕11号),2019年太康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方案可知,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8年2月6日印发了《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南沙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征收农村住宅房屋,要根据实测房屋面积、结构类型、实际建成进度,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给予建安成本补偿,框架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最高补偿1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最高补偿140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各地不同。
1、湖南省株洲市2018年9月3日印发了《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8〕17号),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每月不低于700元。
2、陕西省汉中市2017年9月4日印发了《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搬迁费每次按30元/㎡支付,一户一次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结算;
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费。
3、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2018年2月23日印发了《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太政办〔2018〕11号),2019年太康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方案可知,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8年2月6日印发了《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南沙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征收农村住宅房屋,要根据实测房屋面积、结构类型、实际建成进度,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给予建安成本补偿,框架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最高补偿1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最高补偿1400元/平方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最新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律师分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律师分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各地不同。
1、湖南省株洲市2018年9月3日印发了《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8〕17号),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每月不低于700元。
2、陕西省汉中市2017年9月4日印发了《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搬迁费每次按30元/㎡支付,一户一次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结算;
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费。
3、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2018年2月23日印发了《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太政办〔2018〕11号),2019年太康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方案可知,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8年2月6日印发了《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南沙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此文件。
根据办法可知,征收农村住宅房屋,要根据实测房屋面积、结构类型、实际建成进度,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给予建安成本补偿,框架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最高补偿1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最高补偿1400元/平方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太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太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表
3、太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4、太康县拆迁赔偿政策
5、太康县城拆迁
6、太康县2020年拆迁
7、太康农村要拆哪些地方
8、太康县拆迁区是哪个地方
9、太康拆迁楼房多少太康拆迁赔偿标准
10、太康县拆迁办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太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扦补偿标准2019”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太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扦补偿规定2019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