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未成年犯罪怎么知道档案有没有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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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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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5年时间,长期接触处理各省市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充分了解各省市的征地拆迁模式,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并以此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积极解决委托人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成安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未成年犯罪怎么知道档案有没有封存

一、未成年犯罪怎么知道档案有没有封存

法律主观:

进档案。《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即: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准确地说应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

法律分析:

建议可以向当地公安咨询。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并不需要未成年人本身及其家属主动提出,司法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会直接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犯罪记录封存不代表直接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百九十条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三、未成年犯罪档案会封存吗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记录,须要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六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封存

犯罪档案封存就是犯罪人有不报告其前科的权利。

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条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确认了前科的存在,即在

“入伍”和“就业”时对其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至此,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封存未成年犯罪档案,起着帮助其在参加工作、入学等方面不受歧视,鼓励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作用。

在法院档案管理中如何进行档案封存?

笔者认为:

未成年犯罪档案的封存应当是实体、信息两方面的封存,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档案原件封存保管,是基于未成年犯罪档案的证据、文书的独一无二性,它们都是孤本,一旦丢失即不可再生。

未成年犯罪档案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包含的信息的价值,但若不注重档案实体的保管,信息的价值就无从谈起。

一、档案实体封存档案实体封存,主要是便于档案原件的保护和管理。

对档案原件进行密封保存,可以起到防盗、防尘、防潮、防鼠的特殊保护作用,减少了档案原件利用时所造成的损害,有效延长纸质档案原件的寿命。

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

1、区别单独管理。

法院诉讼档案主要区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大类,从种类上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档案显然属于刑事档案,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区别于其他刑事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罪档案安全制度,完善该类档案原件密封台账,建立封装登记编目、查封审批、封装备案等工作流程,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档案安全。

2、专人保密管理。

未成年犯罪档案应当挑选可靠、资深的档案员进行专人保密管理,因该类档案包含的特定信息,要求对其管理的人员应当是一个具备法律、档案两个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的人员。

一般来讲应尽量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如有人事变动,应做好交接手续。

3、保密器具选择。

在封存档案的方式方法上可采用保密柜、多节柜、纸箱、帆布袋或塑料袋等,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情况下选择保密柜进行专柜管理、加以特殊标志区分较为妥当,无论以何种方式对档案原件进行封存,都要视目前档案装具状况,考虑便于档案日常管理、便于搬运等具体情况。

二、档案信息封存根据档案来源原则理论,同一来源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保存,即同一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案卷和法院诉讼案卷是集中统一保管在法院档案室的。

那么作为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环节的最后一关,法院可通过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进行档案信息封存。

1、来源:

档案形成过程中的保密。

一是指形成机关特别是案件承办人的保密,这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必须要对其所办案件守口如瓶。

法院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示栏张贴公布判决,判决书发放范围仅限于涉案当事人。

二是公、检、法、司在对外宣传和接受媒体报道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的有关材料。

三是在档案进行数字化过程中,要强化数字化流程管理。

在运用数字化扫描、缩微等手段进行档案复制时,要慎重选择数字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防泄密,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2、保管:

档案保管机构的保密。

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并将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建立了专门的台帐,进行专人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特定机关、非经特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相关单位在收到封存前科的决定后,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材料抽出封存。

3、运用:

法定办案机关的保密。

轻罪、不起诉记录被封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查询,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提供正当理由,同时填写保密协议,承诺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吗?

犯罪档案封存就是犯罪人有不报告其前科的权利。

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条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确认了前科的存在,即在

“入伍”和“就业”时对其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至此,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封存未成年犯罪档案,起着帮助其在参加工作、入学等方面不受歧视,鼓励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作用。

在法院档案管理中如何进行档案封存?

笔者认为:

未成年犯罪档案的封存应当是实体、信息两方面的封存,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档案原件封存保管,是基于未成年犯罪档案的证据、文书的独一无二性,它们都是孤本,一旦丢失即不可再生。

未成年犯罪档案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包含的信息的价值,但若不注重档案实体的保管,信息的价值就无从谈起。

一、档案实体封存档案实体封存,主要是便于档案原件的保护和管理。

对档案原件进行密封保存,可以起到防盗、防尘、防潮、防鼠的特殊保护作用,减少了档案原件利用时所造成的损害,有效延长纸质档案原件的寿命。

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

1、区别单独管理。

法院诉讼档案主要区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大类,从种类上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档案显然属于刑事档案,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区别于其他刑事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罪档案安全制度,完善该类档案原件密封台账,建立封装登记编目、查封审批、封装备案等工作流程,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档案安全。

2、专人保密管理。

未成年犯罪档案应当挑选可靠、资深的档案员进行专人保密管理,因该类档案包含的特定信息,要求对其管理的人员应当是一个具备法律、档案两个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的人员。

一般来讲应尽量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如有人事变动,应做好交接手续。

3、保密器具选择。

在封存档案的方式方法上可采用保密柜、多节柜、纸箱、帆布袋或塑料袋等,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情况下选择保密柜进行专柜管理、加以特殊标志区分较为妥当,无论以何种方式对档案原件进行封存,都要视目前档案装具状况,考虑便于档案日常管理、便于搬运等具体情况。

二、档案信息封存根据档案来源原则理论,同一来源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保存,即同一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案卷和法院诉讼案卷是集中统一保管在法院档案室的。

那么作为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环节的最后一关,法院可通过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进行档案信息封存。

1、来源:

档案形成过程中的保密。

一是指形成机关特别是案件承办人的保密,这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必须要对其所办案件守口如瓶。

法院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示栏张贴公布判决,判决书发放范围仅限于涉案当事人。

二是公、检、法、司在对外宣传和接受媒体报道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的有关材料。

三是在档案进行数字化过程中,要强化数字化流程管理。

在运用数字化扫描、缩微等手段进行档案复制时,要慎重选择数字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防泄密,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2、保管:

档案保管机构的保密。

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并将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建立了专门的台帐,进行专人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特定机关、非经特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相关单位在收到封存前科的决定后,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材料抽出封存。

3、运用:

法定办案机关的保密。

轻罪、不起诉记录被封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查询,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提供正当理由,同时填写保密协议,承诺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未成年犯罪记录没有封存怎么办

法律分析:

建议可以向当地公安咨询。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并不需要未成年人本身及其家属主动提出,司法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会直接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犯罪记录封存不代表直接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百九十条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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