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征地补偿,涪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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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征地补偿,涪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涪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重庆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

2、青苗费:

3000元/亩。

3、附着物补偿费:

7000元/亩。

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

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

大家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条例的介绍。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关于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公布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林木补偿问题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5号)附表2执行。

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按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涪陵府发〔2013〕95号文附表2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房屋残值收购补偿问题

全区房屋残值收购补偿标准为:

钢砼结构50元/㎡;砖混结构40元/㎡;砖木结构30元/㎡;土墙结构15元/㎡。

三、关于提前拆迁奖励问题

取消原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规定的拆迁补助,设定房屋提前拆迁奖励。

计付房屋提前拆迁奖励的规定为:

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迁户,给予提前拆迁奖励。

提前拆迁奖励以房屋腾空交验合格时间为节点计算,每提前一天计发奖励200元/户,每户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关于统建安置房装修补助问题

对统建安置优惠购房方式安置住房,统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据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按250元/㎡的标准计发装修补助费。

统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计发装修补助费。

五、关于部分附属物补偿问题

统一下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太阳能1000元/个、专业榨菜池150元/立方米、养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动的大圆桶)、食用菌包1.5元/个、电视信号接收器200元/个。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设立补偿项目、标准和优惠政策,确需设立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收补偿政策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旅游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个好的政策的制定,还需要严格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来说,是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所以,我们要认真的落实,如果是出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进行依法举报的,甚至可以提出诉讼。

四、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

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

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

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一、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怎样的(仅做参考)

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

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

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五、涪陵区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

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

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

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一、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怎样的(仅做参考)

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

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

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六、涪陵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

2、青苗费:

3000元/亩。

3、附着物补偿费:

7000元/亩。

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

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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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涪陵区征地补偿,涪陵区房屋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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