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征地补偿,河北邯郸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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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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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邯郸市征地补偿,河北邯郸征地补偿标准

一、河北邯郸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由多种安置费用组成,每年的补偿标准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有所调整,且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而云南作为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对老百姓的补偿也会有合理的标准。

二、河北省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冀政〔2008〕132号2008年12月31日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制定了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附后),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账户后,省、市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

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

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各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征地区片价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实行征地区片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区片价政策顺利实施。

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邯郸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 ,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邯郸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以胸径计价。

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

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

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

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

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

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

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

幼果小树每棵10元;

初果树每棵100元;

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

(1)、砖、石井每眼500元;

(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

(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

(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

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

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

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

6、坟墓迁移费:

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

无主坟深埋处理。

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

(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50元;

(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00元;

(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条条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每平方米80元。

(4)塑料大棚:

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者每平方米补助50元;

有架无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

(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执行。

五、邯郸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以胸径计价。

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

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

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

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

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

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

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

幼果小树每棵10元;

初果树每棵100元;

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

(1)、砖、石井每眼500元;

(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

(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

(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

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

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

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

6、坟墓迁移费:

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

无主坟深埋处理。

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

(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50元;

(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00元;

(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条条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每平方米80元。

(4)塑料大棚:

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者每平方米补助50元;

有架无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

(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执行。

六、邯郸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律主观:

冀政〔2008〕132号2008年12月31日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制定了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附后),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账户后,省、市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

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

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各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征地区片价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实行征地区片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区片价政策顺利实施。

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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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邯郸市征地补偿,邯郸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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