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拆迁新农村补偿标准2025,睢宁县2021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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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拆迁新农村补偿标准2025,睢宁县2021拆迁规划

一、睢宁县2021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1.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低效用地力度,积极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持续保障能力。

2.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坚持有保有压供应土地,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新型业态用地。牢固确立“经济转型、质量为上”理念,坚持以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来服务做大主业经济、做强实体经济、做优新型城市经济为目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牢固确立“城乡统筹、融合为重”理念,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坚持城市化主导与城乡一体化互动,扎实推进区域之间、组团之间、功能区块之间的有机互动和错位发展,促进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各功能区块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4.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转变土地供给政策,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存量消化挂钩制度,加快市场存量去化,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5.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供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积极探索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提高产业用地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国土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2021年睢宁拆迁区域

法律分析:

徐洪河作为徐宝线航道(徐州—宝应)的一部分已被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规划为三级航道,已上报国务院等待审批。

徐洪河航道由五级提升为三级,可通过洪泽湖与金宝航道相连,形成贯穿全省南北水运大动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2021睢宁拆迁11个项目

法律分析:

同意睢宁县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古邳镇汤山村,金城街道王营社区,李集镇西圩社区、轴山村,凌城镇凌城村,双沟镇官路村,睢河街道仝场社区等地区的集体土地65.3031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法律依据:

《睢宁县镇村布局规划(2021版)》 一、规划范围:

睢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包含睢城街道、睢河街道、金城街道3个街道办事处,李集镇、官山镇、邱集镇、凌城镇、沙集镇、高作镇、梁集镇、魏集镇、古邳镇、姚集镇、双沟镇、王集镇、岚山镇、桃园镇、庆安镇15个镇,总面积约1769平方公里。

四、睢宁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睢宁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农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如涉及水田和菜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2.建设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

3.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32200元/亩。

4.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睢宁徐洪河规划

法律分析:

徐洪河作为徐宝线航道(徐州—宝应)的一部分已被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规划为三级航道,已上报国务院等待审批。

徐洪河航道由五级提升为三级,可通过洪泽湖与金宝航道相连,形成贯穿全省南北水运大动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睢宁南环路南要动迁吗

法律分析:

本方案主要涉及金城街道、睢河街道、睢城街道、江阴睢宁工业

园、梁集镇、双沟镇、沙集镇,包括 23 个片区。

法律依据:

《睢宁县 2021-01 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本方案主要涉及金城街道、睢河街道、睢城街道、江阴睢宁工业

园、梁集镇、双沟镇、沙集镇,包括 23 个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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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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