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咨询
赵治律师

赵治律师

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吧!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1、宅基地(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3)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化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2、房屋(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2)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最新标准是多少(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5)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二、2023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吉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

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吉林省永久退出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

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流转给大户统一经营。

这就是等于彻底放弃土地了,以后土地不会再和你有一点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法律主观: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

拆迁范围、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第九条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备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

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

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当定期填报房屋拆迁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

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

拆迁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

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

被拆迁人同意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采暖条件的,不给付采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采暖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还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需要过冬的还应当支付采暖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对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

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徇私舞弊的

五、2023年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吉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

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六、2023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吉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

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文件

2、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解读

3、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规定

4、吉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吉林省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1

6、吉林农村房屋拆除补贴政策2020

7、吉林省农村闲置房屋拆除政策

8、2020年吉林省农村拆房赔偿价格表

9、吉林省农村房屋占地补偿标准

10、吉林省农村房屋改造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2023年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小区拆迁补偿,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25年10月11日
2019吉林省拆迁新规,吉林省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9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吉林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吉黑高速占地补偿价格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拆迁中标公示,商标注册在个人和公司名下有什么不同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吉黑高速占地补偿价格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5年10月11日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吴川房屋拆迁,福州大学一男生电梯内猥亵女生,应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25年10月11日
拆迁赔偿瓷砖么,拆除重建属于改扩建吗,房屋拆迁墙面砖怎么算赔偿

25年10月11日
房子没有证拆迁怎么补偿征收,无产权证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25年10月11日
无证房屋拆迁政策文件,中央一号文件对历史遗留农村无证房屋的确权政策

25年10月11日
拆迁通过人头分的房子,拆迁房是按照人头分的 离婚了怎么办

25年10月11日
大毕庄房屋拆迁,大毕庄五金城现在要拆迁吗

25年10月11日
关于拆迁的诉求应该往哪个部门寄,房屋拆迁纠纷要怎么样起诉征收诉求?

25年10月11日
农村房屋拆迁能拆吗现在,农村房屋拆迁可以盖小区吗

25年10月11日
房院拆迁补偿,农村拆迁院子多少钱一平

25年10月11日
岳麓区国有房屋拆迁政策,坪塘街道民用机扬处拆迁标准

25年10月11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0月11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0月11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0月11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0月11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11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11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0月11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0月11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0月11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0月11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