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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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该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办法是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上位法规,结合巫溪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能够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此办法规定了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即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这有助于统一补偿标准,减少因土地类型不同而产生的补偿差异。

综上所述,《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按街道、镇、乡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附表1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

今后,我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区统计局汇同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法编制,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重庆巫溪县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重庆巫溪县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补偿决定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4)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5)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6)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8)其他事项。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重庆市巫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五、重庆黔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按街道、镇、乡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附表1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

今后,我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区统计局汇同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法编制,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客观: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

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对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经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面积;已合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每户搬家费300元。

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二)因拆迁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四)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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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巫山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重庆黔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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