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法律主观:
目前的话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余的住宅应转让。
尽管原则上只允许一处宅基地,但考虑到继承等原因,仍允许宅基地转让。
这是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
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这就是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的一部分内容了。
拓展延伸
河北省宅基地新规定发布
近日,河北省宅基地管理部门发布了全新的宅基地规定,为该省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根据新规定,河北省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进一步明确,居民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可以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新规定还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面积限制、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次新规定的发布,将为河北省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利用机会,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结语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为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允许居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新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面积限制和建设要求,以保证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举将为河北省居民提供更多宅基地利用机会,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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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石家庄市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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