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咨询
塔娜律师

塔娜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征收拆迁维权 国家赔偿

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廉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 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买卖,如果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则要退回廉租住房,如果逾期未退回的,则按合同约定,将以调整租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廉租房最重要的申请条件是收入低、贫困、无住房,通常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有: 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 赡养 、 扶养 或者 抚养 关系。 鉴于廉租住房各地政策会有不同,申请时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具体要求了解,按照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法律客观: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必须有5年以上在当地城市居住常住户口:

只要有户口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上交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

2、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及贫困证明材料;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申请者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关系,并二人以上一起共同生活的: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赣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

2、人均现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房户口;

4、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当地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四、万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工会、国土资源、房改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协助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要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按规定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房产管理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法。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房源,可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调剂出来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政府购置的廉租住房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方式供应,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计算。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一)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构成;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于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房租金与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的具体金额由市物价、财政等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迁入须满1年;

(二)经市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托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计算在内);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四)违章搭建的,经市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领取《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提供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孤老、残疾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与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名单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公布期为7天,公布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三)审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发放《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第十七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八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及申请的先后顺序,结合当年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入轮候配租。

因房源不足,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未安排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对其承租的住房按房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房源的对象,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获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租金核减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部份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条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自批准当月起发给租金补贴,每月发放1次。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住房租金补贴专项用于缴纳获得保障家庭的房租,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从第2次应领取补贴次月起,应同时提供有效的私房租赁凭证。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其租赁房屋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总工会等部门以及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获保障家庭出身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告给房产管理部门。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天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民政、工会及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及时组织复核。

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对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书面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在此期间的房租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仍未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对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自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家庭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处理,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二十六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并撤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申请: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廉租住房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金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廉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廉租房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住房状况的证明、收入情况的证明。

廉租住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只租不售。

五、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

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必须有5年以上在当地城市居住常住户口:

只要有户口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上交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

2、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及贫困证明材料;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申请者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关系,并二人以上一起共同生活的: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六、廉租房什么条件可以申请

法律分析:

申请廉租房条件具体如下:

一、廉租房定义: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文件

2、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规定

3、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最新

4、万安县拆迁补偿条例

5、万安县拆迁办

6、万安镇拆迁

7、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8、万安县2021年规划

9、万安村拆迁

10、万安县规划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万安街道拆迁最新消息公布,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吉安市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吉安市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征收房屋补偿,吉安市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吉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房屋拆迁政策,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征收补偿,吉安市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土地征收补偿,吉安市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房子拆迁,万寨村拆迁最终方案是什么

25年10月13日
万安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吉安市万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没产权证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无产权证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25年10月13日
胡同拆迁标准2026,大胡同拆迁补偿最新政策,老北京胡同拆迁

25年10月13日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如何计算

25年10月13日
怎样写房屋拆迁协议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怎么写

25年10月13日
南通通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2023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房子拆迁赔钱和赔房,房屋拆迁拿钱合算还是房子合算

25年10月13日
房屋拆迁提高拆迁补偿款 拆迁律师教您争取补偿技巧,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

25年10月13日
厦门房屋拆迁按人口分配吗2025年补偿政策深度解读,2021年厦门拆迁新政策

25年10月13日
房屋拆迁怎么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拆迁无房户补贴政策,无房户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3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0月13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0月13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0月13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0月13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0月13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0月13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0月13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0月1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3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