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偿,湘潭新征地计划一览!附湖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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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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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湘潭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偿,湘潭新征地计划一览!附湖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

一、湘潭新征地计划一览!附湖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

政府有征地计划意味着片区将有新的发展,征地信息涉及广大民众,值得关注。

根据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征地计划,一起来看看6月份至7月份湘潭有哪些新的征收方案。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30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正江村、昭山镇蒿塘村,总面积1.3812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9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护潭社区、九华街道金井社区,总面积1.4690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8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东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总面积0.4410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7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五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总面积0.2568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6号 湘潭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冯家村、桂花村,总面积10.3843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5号 湘潭市2021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街道合山社区,总面积0.7964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4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六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新湖村、双建社区,总面积3.1919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3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六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金群村,总面积19.4318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潭政拟征〔2021〕22号 湘潭市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

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羊牯村,总面积0.6058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n\n\n湖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新规定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之湘潭:

以上信息由我整理自湘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湘潭征收房屋补偿标准2021年

法律分析:

根据湖南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2022湘潭征收的地方

湘潭征收的地方为:

1、雨湖区鹤岭镇仙女村、新泉村,姜畲镇大进村、联映村、易建河村。

2、雨湖区响水乡冯家村。

3、雨湖区响水乡桂花村。

4、雨湖区响水乡桂花村。

5、雨湖区和平街道杉山社区。

6、雨湖区响水乡桂花村、冯家村。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单项标准(含主体和装修)提高30%至60%之间。

其中农村主要房屋结构提高补偿标准如下: (1)砖混楼房原1150元/m2,根据神州造价所测算为1800元/m2,提高幅度为5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湖南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六、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农村房屋补偿的标准与房屋的类别有关,农村的草房补偿是最低的,具体标准是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的标准是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砖砼结构的房屋标准是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楼房标准是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农村拆迁补偿除了房屋以外,还包括宅基地和附属物的补偿,但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这部分补偿自然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发放给农民。

除此以外,院内的土地、院外的土地,房屋的装修,地面上下的附着物都有相应的等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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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湘潭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偿,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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