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配合征收,不是责令上缴!属于老百姓的补偿必须一分都不能少!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都是从自身的经济条件和长远生计来考虑选房还是选钱。
而法律层面也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公平公正合理补偿。
对于补偿方式也明确要求,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多样化的补偿安置方式。
但是在拆迁实践中,仍然存在征收方制定单一补偿方式的情况,这让被征收人失去了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那么征收方这么做是否合法?法律上怎么说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相关案例为大家进行科普分析。
房屋征收给购房券,给安置房,就是不提供货币补偿,这合理吗?
某地城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当事人黄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今年6月份征收方公布了征收决定,根据补偿方案,当地征收方提供了两种补偿安置方案。
一是提供部分购房券,让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去购买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房;
二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1:
1的产权调换,但安置房的地点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市中心,而是在三环外。
黄女士和小区内的其他住户都有异议。
就黄女士而言,她的房屋是1993年建的,砖混结构,
3层楼合计930平。
征收评估下来是给予每平4650元的补偿价,而周边房价6千左右。
黄女士认为每平方还有1000余元的补偿差价,希望能够补足;
她对于安置地点过远有意见,觉得太偏,影响工作生活。
再次,她家另有房产,因此希望此次拆迁能够提供货币补偿。
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选钱还是选房应当由被征收人做主选择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该案例进行分析,有相似遭遇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就能知道维权的重点和方向了。
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那么我们就知道了,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而到底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来做决定选择,征收部门不能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式,这是不合法的。
因此黄女士及其邻居在面临征收时,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是不合理的。
不论选取何种补偿方式,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现在比较流行的补偿方式是这三种,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如果提供产权调换(即提供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如果安置地点确实偏远,那么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
举个例子,如果市中心的房价是2万一平,三环外是1万一平,那么产权调换的比例应当是1:
2,即拆一还二,这才显得公平。
如果提供货币补偿,那么应当参考征收决定下发之日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而不应当和市场价格形成一两千的差价,这无法体现征收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那么不论是产权调换部分还是货币补偿部分都应当体现被征收房屋真实的市场价值,不应变相压低补偿,造成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在拆迁后下降。
对于补偿方式不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拆迁时,咱们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
法律分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其他应拆除物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最新的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被征用前三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偿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都是从自身的经济条件和长远生计来考虑选房还是选钱。
而法律层面也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公平公正合理补偿。
对于补偿方式也明确要求,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多样化的补偿安置方式。
但是在拆迁实践中,仍然存在征收方制定单一补偿方式的情况,这让被征收人失去了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那么征收方这么做是否合法?法律上怎么说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相关案例为大家进行科普分析。
房屋征收给购房券,给安置房,就是不提供货币补偿,这合理吗?
某地城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当事人黄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今年6月份征收方公布了征收决定,根据补偿方案,当地征收方提供了两种补偿安置方案。
一是提供部分购房券,让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去购买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房;
二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1:
1的产权调换,但安置房的地点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市中心,而是在三环外。
黄女士和小区内的其他住户都有异议。
就黄女士而言,她的房屋是1993年建的,砖混结构,
3层楼合计930平。
征收评估下来是给予每平4650元的补偿价,而周边房价6千左右。
黄女士认为每平方还有1000余元的补偿差价,希望能够补足;
她对于安置地点过远有意见,觉得太偏,影响工作生活。
再次,她家另有房产,因此希望此次拆迁能够提供货币补偿。
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选钱还是选房应当由被征收人做主选择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该案例进行分析,有相似遭遇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就能知道维权的重点和方向了。
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那么我们就知道了,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而到底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来做决定选择,征收部门不能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式,这是不合法的。
因此黄女士及其邻居在面临征收时,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是不合理的。
不论选取何种补偿方式,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现在比较流行的补偿方式是这三种,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如果提供产权调换(即提供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如果安置地点确实偏远,那么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
举个例子,如果市中心的房价是2万一平,三环外是1万一平,那么产权调换的比例应当是1:
2,即拆一还二,这才显得公平。
如果提供货币补偿,那么应当参考征收决定下发之日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而不应当和市场价格形成一两千的差价,这无法体现征收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那么不论是产权调换部分还是货币补偿部分都应当体现被征收房屋真实的市场价值,不应变相压低补偿,造成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在拆迁后下降。
对于补偿方式不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拆迁时,咱们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
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转化成新增建设用地,在这个过程中,与土地有关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在九十年代以后却来越激化,成为影响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很重要的因素,据官方数据显示,早在2011年,百分之七十三的农民纠纷都与土地有关,这些纠纷其中的百分之四十与征地有关,征地中的百分之八十七与征地补偿有关,由此可见对于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成为了问题的核心,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一旦被征收,势必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何让失地农民获得满意的补偿,或者说被征地农民对于补偿的满意度由什么决定,是我们关心的重点话题。
首先对失地农民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虽然土地管理法在后续条文中明确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不能够使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恢复到原有的水平的,可以申请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但即使是三十倍的补偿款,对比政府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实在是凤毛麟角,土地的后续用途获得的收益应不应该分配给失地农民一部分值得讨论,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但其他国家是有类似规定的。
征收土地是否用于公共利益也是影响农民对征地补偿满意程度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如果征收土地的目的是用于公共利益,如修建高速铁路,修建公路,建设发电站等,相对于其他非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建设加油站,开发楼盘等商业用途,即使补偿价格略低,也更容易让失地农民感到满意。
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保障,种地作为绝大部分农民唯一掌握的生存技能,一旦被剥夺,即使农民获得暂时的补偿,仍然不能解决往后长期的生存难题,对此有的地方政府建立了生活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一般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一次性将失地农民所需的社保费用划到劳动保障部门,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赔付范围,而有的地方政府则实行二者结合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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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金沙县拆迁赔偿金一般多少,征收方只提供单一补偿方式是否合法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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