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2025,浙江杭州律师:浙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如何惩罚

咨询

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2025,浙江杭州律师:浙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如何惩罚

一、浙江杭州律师:浙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如何惩罚

浙江杭州律师:浙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如何惩罚

二、萧山刑事律师组织卖淫罪辩护法律服务

法律分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浙江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

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如:

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规定

法律分析: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并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1、行为人引诱、容留或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活动的;

2、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行为人明知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患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怎么判

法律分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钱塘区律师|嫖娼算不算犯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

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

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生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

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

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

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

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

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组织卖淫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

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

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五)关于本罪的量刑,要注意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虽然两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条规定,但无论主观恶性和后果情节都是不同的。

研究各国刑法,本罪一般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为12年以下,中国刑法是特别重的。

量刑时注意法条的表达,是从轻往高量刑,不可先从死刑考虑。

因为组织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节特别严重”,会导致死刑适用过滥的问题。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本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

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

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三)本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

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

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

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组织卖淫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本段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一)组织卖淫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

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

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

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

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

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

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

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2、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3、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4、杭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杭州拆迁补偿条例

6、杭州市拆迁赔偿标准

7、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杭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9、杭州市房屋拆迁

10、杭州住宅拆迁怎么赔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2025,浙江杭州律师:浙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如何惩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2025,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怎么判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杭州物权法拆迁补偿标准2025,浙江杭州律师:浙江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如何惩罚/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杭州拆迁计划地图,杭州高新区(滨江)房管局 交通地图 您可能想去

25年10月17日
杭州拆迁房赔偿,最高院关于审理拆迁安置补偿案件的解释

25年10月17日
杭州大江东小区拆迁补偿,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拆迁范围

25年10月17日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2017补偿,2017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10月17日
吕静律师:杭州拆迁户购房税收,拆迁户拿房票买房缴税怎么交

25年10月17日
杭州拆迁货币补偿方式,杭甬16道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7日
劝业里拆迁补偿标准,2021杭州西湖区拆迁规划

25年10月17日
杭州拆迁方拒签协议怎么办法律途径与实操指南,杭州拆迁协议可追溯

25年10月17日
张天雨律师:杭州拆迁户分房结果,如何查拆迁分房记录

25年10月17日
杭州拆迁房抽签流程,拆迁安置房抽签怎么抽到好楼层

25年10月17日
浙江集体土地补偿,临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浙江土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7日
浙江拆迁房怎么补偿,买了小产权的房子 遇到拆迁能获得什么补偿

25年10月17日
浙江拆迁补偿金,最新古林镇俞家村拆迁

25年10月17日
浙江拆迁律师费用咨询,拆迁案律师的标的一般是多少

25年10月17日
东阳市关于拆迁相关法律,2023浙江东阳市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5年10月17日
浙江拆迁房别墅户型图,别墅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25年10月17日
绩溪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浙江高院房屋拆迁案例:如何进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25年10月17日
浙江拆迁房别墅出售,别墅拆迁和普通房子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25年10月17日
浙江30年房子拆迁,预制板楼建设超过了30年国家有拆迁的政策吗,2020浙江拆迁政策

25年10月17日
浙江新村拆迁,浙工新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5年10月1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0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0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0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0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0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0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0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0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