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池州市房屋征收中心拆迁农村每平补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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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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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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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房屋征收中心拆迁农村每平补偿多少钱

池州市房屋征收中心拆迁农村每平补偿多少钱,这个问题无法给出具体数额,因为补偿金额是根据多个因素综合确定的,包括房屋类型、当地物价、地价等。但我可以提供一般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相关法律依据,以便你更好地了解。

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草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定金额,具体数额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金额高于草房,同样需结合当地评估确定。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金额进一步提升,依据当地评估结果。

楼房:作为最高档次的补偿,每平方米补偿金额最高,需根据当地具体评估确定。

这些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制定的,确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其他相关补偿

除了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些额外的补偿和奖励旨在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

综上所述,池州市房屋征收中心拆迁农村每平补偿多少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为了获得最准确的补偿金额,建议你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便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和解答。

二、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脚步不断加快,房屋拆迁的现象不断增多,虽然国家有统一的要求,但是每个省市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很多人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参考其他的补偿标准,因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所以,了解清楚自己所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很有必要。

本文中就将对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池州市2016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拟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里山街道里山村、清溪街道清溪村、马衙街道齐山社区。

3、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里山街道里山村集体土地0.3116公顷,其中:

农用地0.3116公顷(含耕地0.3116公顷)。

清溪街道清溪村集体土地17.7806公顷,其中:

农用地15.3426公顷(含耕地13.6407公顷)、建设用地2.4380公顷。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集体土地1.8911公顷,其中:

农用地0.2166公顷(含耕地0.1331公顷)、建设用地1.6745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4、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里山街道里山村1650816412805720640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1770816424805721240

清溪街道清溪村1650816412805720640

(二)青苗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5、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实际情况,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社会养老保险安置为辅。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6、本告知书下发后

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7、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1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池州民生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百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法律依据: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8元 /m按月计发。

(一)实行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计发 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1、以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计发 4个月。

2、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 限内,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 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 5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四、池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第二十八条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五、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脚步不断加快,房屋拆迁的现象不断增多,虽然国家有统一的要求,但是每个省市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很多人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参考其他的补偿标准,因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所以,了解清楚自己所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很有必要。

本文中就将对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池州市2016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拟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里山街道里山村、清溪街道清溪村、马衙街道齐山社区。

3、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里山街道里山村集体土地0.3116公顷,其中:

农用地0.3116公顷(含耕地0.3116公顷)。

清溪街道清溪村集体土地17.7806公顷,其中:

农用地15.3426公顷(含耕地13.6407公顷)、建设用地2.4380公顷。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集体土地1.8911公顷,其中:

农用地0.2166公顷(含耕地0.1331公顷)、建设用地1.6745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4、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里山街道里山村1650816412805720640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1770816424805721240

清溪街道清溪村1650816412805720640

(二)青苗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5、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实际情况,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社会养老保险安置为辅。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6、本告知书下发后

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7、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1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池州市贵池区拆迁补偿标准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4生效日期:2002-12-04发布部门: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9号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程序: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

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

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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