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要求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5,提高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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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自要求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5,提高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提高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

法律分析:提高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拆迁中提高补偿有哪些方法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征收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

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政府为了项目的如期进行,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

2、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

政府官员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业绩的诱惑下,作出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对于政府的征收进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并且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在此时政府官员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左右法院的判决,但赢得官司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即使输了官司,也会给政府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政府往往会提高补偿额了事。

这就是所谓的输了官司赢了钱。

3、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

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政府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

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也为政府的让步找台阶下。

4、知己知彼,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与政府的强弱所在

知的内容涵盖两方面:

一方面指的是知识架构。

拆迁涉及的知识方方面面,其中不乏专业艰涩难懂之处,普通民众遇到拆迁,对于拆迁相关的知识几乎为零,此时应该积极搜罗、整理、学习,否则,则应将交由专业人士解决,省心省力。

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应该有充分的心理认知。

一味的激进蛮干不仅不能为自己维权,还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危难。

但是不激进也不意味着一味退缩,消极应对。

如果不表现出一定的反抗意识和智慧,拆迁方会认为这样的被拆迁人柔弱可欺,此时,被拆迁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补偿更加艰难。

因此,被拆迁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拆迁是一场博弈,拆迁人野蛮无理并不可怕,被拆迁人弱小无助也不必慌张,只要了解拆迁的本质,寻找到合适的方法,并积极搜集信息,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有理有节的与拆迁人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5、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尺度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需要把握好时机和尺度,时机、尺度不到则火候不够,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时机、尺度过了,则物极必反,可能会让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不可漫天要价,也不需要任由拆迁方宰割,需不断的跟政府谈判,抛出橄榄枝,让政府在一段时期内放弃强拆,坐到谈判桌上。

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线,根据自己的谈判筹码,适可而止。

6、委托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当下有几种手段,上访、闹、委托律师。

上访者试图通过引起更高层级别领导的关注,但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解决途径,一般政府官员都很抵触这种方式,因截访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已经层出不穷。

小闹问题不一定能解决,大闹却对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利,只有闹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媒体公众的注意,而此时,很可能得不偿失!委托律师是最温和的方法,虽是温和,却是最有效的。

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采取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合理合法地通过打或者谈来解决问题,这是征地拆迁问题解决的普适之道,也是最为可取的方法。

7、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调解作用

在中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很难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并不能因此而全盘否认法官个人的品行操守,对法官产生抵触心理并表现在外在行为和言语上。

对法官而言,如果能调解解决问题,那是最好不过了,好过让法官昧着良心出一个自己都知道是违法的判决。

在庭前庭中庭后多与法官沟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门的工作,促成调解工作。

8、集体维权中的被征收人需团结一致,共进退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只有团结协作,齐心协力才能最终取得成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势单力薄的个人无论从现实实力还是心理上都是无法与之抗衡的,多数被征收人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这样不仅使得被征收人在抗拒非法强拆中的力量加强,而且使得被征收人坚定长期维权的信念,不会在现实和心理。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一、安置房纠纷怎么起诉拆迁合同官司

安置房纠纷可以书写起诉状,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然后起诉对方。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

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

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

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

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

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是弱的一方,法律规定中也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弱的一方。

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三、怎么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提高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

2、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

3、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

4、知己知彼,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与政府的强弱所在。

5、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尺度。

6、委托专业律师。

7、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调解作用。

8、集体维权中的被征收人需团结一致,共进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一、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厂房进行拆迁的,补偿的标准依据补偿项目而定,如果是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房屋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征地拆迁中提高补偿的方法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征收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

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政府为了项目的如期进行,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

2、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

政府官员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业绩的诱惑下,作出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对于政府的征收进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并且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在此时政府官员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左右法院的判决,但赢得官司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即使输了官司,也会给政府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政府往往会提高补偿额了事。

这就是所谓的输了官司赢了钱。

3、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

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政府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

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也为政府的让步找台阶下。

4、知己知彼,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与政府的强弱所在

知的内容涵盖两方面:

一方面指的是知识架构。

拆迁涉及的知识方方面面,其中不乏专业艰涩难懂之处,普通民众遇到拆迁,对于拆迁相关的知识几乎为零,此时应该积极搜罗、整理、学习,否则,则应将交由专业人士解决,省心省力。

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应该有充分的心理认知。

一味的激进蛮干不仅不能为自己维权,还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危难。

但是不激进也不意味着一味退缩,消极应对。

如果不表现出一定的反抗意识和智慧,拆迁方会认为这样的被拆迁人柔弱可欺,此时,被拆迁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补偿更加艰难。

因此,被拆迁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拆迁是一场博弈,拆迁人野蛮无理并不可怕,被拆迁人弱小无助也不必慌张,只要了解拆迁的本质,寻找到合适的方法,并积极搜集信息,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有理有节的与拆迁人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5、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尺度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需要把握好时机和尺度,时机、尺度不到则火候不够,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时机、尺度过了,则物极必反,可能会让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不可漫天要价,也不需要任由拆迁方宰割,需不断的跟政府谈判,抛出橄榄枝,让政府在一段时期内放弃强拆,坐到谈判桌上。

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线,根据自己的谈判筹码,适可而止。

6、委托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当下有几种手段,上访、闹、委托律师。

上访者试图通过引起更高层级别领导的关注,但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解决途径,一般政府官员都很抵触这种方式,因截访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已经层出不穷。

小闹问题不一定能解决,大闹却对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利,只有闹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媒体公众的注意,而此时,很可能得不偿失!委托律师是最温和的方法,虽是温和,却是最有效的。

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采取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合理合法地通过打或者谈来解决问题,这是征地拆迁问题解决的普适之道,也是最为可取的方法。

7、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调解作用

在中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很难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并不能因此而全盘否认法官个人的品行操守,对法官产生抵触心理并表现在外在行为和言语上。

对法官而言,如果能调解解决问题,那是最好不过了,好过让法官昧着良心出一个自己都知道是违法的判决。

在庭前庭中庭后多与法官沟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门的工作,促成调解工作。

8、集体维权中的被征收人需团结一致,共进退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只有团结协作,齐心协力才能最终取得成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势单力薄的个人无论从现实实力还是心理上都是无法与之抗衡的,多数被征收人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这样不仅使得被征收人在抗拒非法强拆中的力量加强,而且使得被征收人坚定长期维权的信念,不会在现实和心理。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一、安置房纠纷怎么起诉拆迁合同官司

安置房纠纷可以书写起诉状,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然后起诉对方。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

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

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

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

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

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是弱的一方,法律规定中也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弱的一方。

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六、征收土地应该怎么补偿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征收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

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政府为了项目的如期进行,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

2、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

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政府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

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也为政府的让步找台阶下。

一、提高企业拆迁补偿的建议

1、要处理好和政府机关的关系

因为我们业务领域的特定性,不可避免的要跟政府机关有交涉,维护好和当地政府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况且一般拆迁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很有可能就是利害关系的一方,在这种利益对抗中,如何既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能兼顾政府形象,值得深究。

一般我们建议,被拆迁人要积极和拆迁方谈判,保持谈判的渠道畅通,律师则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方向出发依法办事;

如果政府干涉被拆迁人在诉讼方面的工作,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回避态度,有事可以跟律师沟通,具体事宜我们老百姓不太懂,律师看案件没有进展就直接诉讼了,我们只是配合律师的维权.总之在处理和政府的关系时,要双管齐下,一个是谈,一个是诉,谈主要针对被拆迁人,诉主要有律师来进行操作,这样才能取得以诉讼促进谈判的效果。

2、制作好损失报告

企业拆迁,涉及的财产损失一般比普通拆迁严重,比如同等条件下额外的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营销损失、人员安置费用,所以必须要制作好损失报告,并且要足够详细。

通常,最好制作两份损失报告,一份是保守损失报告,另外一份要全面详细(也就是说损失要做的高一点),和拆迁人谈判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出示哪份损失报告。

如果是非常严格的谈判,拆迁人也去现场勘察,那我们就要出示反映真实情况的损失报告;

如果是有弹性区间的谈判,拆迁人也不去查看现场,那我们就出示损失比较高的损失报告,因为协议一旦达成,房屋被拆了价值也就沉默了,谁也无法再现真实的现场,总之要在追求合法合理全面的补偿价格,争取做到政府拨给百姓的钱,就要落到百姓腰包里。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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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要求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违法吗

2、私自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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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征地拆迁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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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擅自要求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5,征地拆迁中提高补偿的方法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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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0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20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0月20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0月20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0月20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0月20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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