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征地补偿属于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定义与征地补偿的性质
根据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它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征地补偿是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显然,征地补偿属于因拥有(或曾经拥有)不动产——土地而获得的收入,因此它符合财产性收入的定义。
法律依据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进一步印证了征地补偿的财产性收入性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从另一个侧面强调了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财产性。
征地补偿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
征地补偿作为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直接增加了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的财产总额。
这种增加并非来源于劳动或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基于土地这一重要不动产的丧失而得到的补偿。
因此,从经济属性和法律定义上看,征地补偿无疑属于财产性收入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款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征地补偿是属于财政性收入的。
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
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财产性收入”这个新名词就被公众关注。
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虽然只占比大约在2%左右,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可见农民征地补偿是属于财政性收入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其实可以说家庭生活中得到的收入一般都可以被列为财政收入,所以说征地补偿算财产性收入,而且为了能够让劳动者的生活更加的滋润,国家还立志提高劳动者的财政收入,特别是针对农民朋友的财政收入的问题,而征地补偿款从另一方面将确实是提高了农民朋友的财政收入。
一、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条例。
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民法典》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包括有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偿的、青苗补偿等等计算公式,除此之外占有不同的土地还有其他的计算公式,例如林地补偿计算公式、苗圃补偿计算方式等等,在计算征地补偿时,可以按照不同的征地类型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如果对于征地补偿有异议的,也可以看一下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二)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三)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
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
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四)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
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五)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财政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
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自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十七大报告单行本第39页第7段、第8段,人民出版社出版),“财产性收入“这个新名词就被公众关注,并被列为人民网的特别栏目“十七大关键词之三“。
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虽然只占比大约在2%左右,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中使得人民对此认识的更加清楚。
二、征地补偿是否属于财政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
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自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财产性收入”这个新名词就被公众关注。
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虽然只占比大约在2%左右,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可见农民征地补偿是属于财政性收入的。
其实可以说家庭生活中得到的收入一般都可以被列为财政收入,所以说征地补偿算财产性收入,而且为了能够让劳动者的生活更加的滋润,国家还立志提高劳动者的财政收入,特别是针对农民朋友的财政收入的问题,而征地补偿款从另一方面将确实是提高了农民朋友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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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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