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工作一般归住建局管。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这项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通常这个部门就是住建局或者其下属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管理
虽然问题主要关注的是房屋拆迁,但如果是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并且涉及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屋)的补偿,那么这类征迁项目可能归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负责。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城市规划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主要还是由住建局或其下属部门负责。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工作一般归住建局管,特别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但如果是集体土地征收附带房屋拆迁的情况,可能需要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参与。
法律分析:
拆迁办并不是一种常设机构,而是一种临时建立的部门。
2.由此看来,拆迁办里面的人可能是临时雇佣人员,也可能是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他们都有自己各自的单位部门。
法律依据:
《拆迁条例》的规定:
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
法律分析:
住建局管拆迁。
住建局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简称,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分析: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拆迁办并不是一种常设机构,而是一种临时建立的部门。
2.由此看来,拆迁办里面的人可能是临时雇佣人员,也可能是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他们都有自己各自的单位部门。
法律依据:
《拆迁条例》的规定:
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
住建局不管拆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归住建局管吗
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
住房公积金隶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除此之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住建局同意吗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住建局同意,住建局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起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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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归国土局管吗,拆迁办归谁管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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