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蒙城县拆迁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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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蒙城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蒙城县拆迁安置政策

一、蒙城县拆迁安置政策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蒙政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庄子大道以西,嵇康路以东,涡河路(原顺河路)以南,淝河路以北(以实际征收范围为准)。

大致区域 仅供参考: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蒙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城关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评估方式

依据《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蒙政办〔2012〕101号)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其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依据县政府公布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的价格予以补偿。

五、拆除方式

已征收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房,只给予货币补偿。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工业企业(含仓储),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的,可按照“产权调换,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被征收的住房在齐山路小区安置。

2.对实施整屋(合法建筑)拆除并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安置房价格进行结算,也可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3.安置办法。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顺序号,并予以公示。

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符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5〕25号)和补充意见要求的,可以选择虚拟实物安置开具购房券。

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一)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权证)面积不符的,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测绘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为商业且实际用途为商业的,认定为商业用房。

(三)不能提供房屋规划、土地、产权等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

八、优惠政策

(一)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可享受如下优惠补助政策:

1.征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照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按照征收个人住宅规定予以补偿。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住房实行“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3.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不得超出或低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低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的,且剩余面积不超出20平方米,对剩余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较小,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相差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选择最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购买,超出20平方米的,按2400元平方米购买。

选择实物安置,安置房价格为:13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市场价格是指安置房还原时的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安置小区住房的市场均价,结合我县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术指标、结构、政策等相关因素评估确定。

4.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容积率小于0.6,且大于0的,允许被征收人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60%以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不再享受2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优惠。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以自住为目的,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接受处罚的,选择产权调换时,对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性安置:

1.在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4年版航拍图上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9-1:1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同时可比照本方案中第八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执行;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2.在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4年版航拍图未显现,但在蒙城县2008年版航拍图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7-1:0.8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3.在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8年版航拍图未显现,但在2010年版卫星照片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5-1:0.6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4.奖励性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5.违章建筑由违法建设查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6.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或低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低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且剩余面积不超出20平方米,对剩余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的,可以选择最小户型安置房。最小户型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2400元平方米购买。

(三)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择安置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四)居民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开始计算,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首期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个月起至安置完毕止,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发放搬迁补助费,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补。12个月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平方米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三)经营性停产停业补助费。依据实际营业面积,按照120—2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需提供自征收决定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

十、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发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前20日签订协议的,住房1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00元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内签订协议的,住房5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10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仍不搬迁的合法建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法建筑所有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补偿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四监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被征收人、国家利益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房地产估价资质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者出具评估报告的。

2.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

3.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4.滥用假设条件,随意确定房屋用途、规模和土地类别、用途、面积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虚假或者有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6.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

1.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策划集体非访的黑恶势力,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五)本实施方案由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蒙城县涡河路连接管道及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原《蒙城县涡河路连接管道及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与本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不符的,以本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为准),如有建议或意见需反馈请于2022年12月23日前传真至0558—7623220或邮寄至蒙城县周元西路146号三楼东征收办。

二、蒙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

2021年度对蒙城县城关镇15个老旧小区进行整治改造,总改造面积11.6万平方米,总改造户数1248户,年度计划投资为4640万元。

2021年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现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单位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改造项目部设立在牛群商贸城二期。

截至4月12日,设计单位已完成15个小区的改造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已开始进场改造施工,目前已开工2个小区,为:

粮食局家属院、牛群商贸城二期,正在进行室外设施更新改造施工。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

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

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三、蒙城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拆迁补偿的定义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目前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一、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二、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新条例的补偿内容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四、蒙城县一2025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

目前拆迁信息还没有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具体信息可以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蒙城老城区改造规划

法律分析:

2021年度对蒙城县城关镇15个老旧小区进行整治改造,总改造面积11.6万平方米,总改造户数1248户,年度计划投资为4640万元。

2021年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现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单位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改造项目部设立在牛群商贸城二期。

截至4月12日,设计单位已完成15个小区的改造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已开始进场改造施工,目前已开工2个小区,为:

粮食局家属院、牛群商贸城二期,正在进行室外设施更新改造施工。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

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

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六、蒙阴古城片区改造补偿标准

蒙城县2017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649号批复批准,县政府蒙政公[2017]15号文件已对该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

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33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和对被征收土地的调查情况,现将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

乐土镇建明村集体建设用地9.4199公顷;

庄周街道十里社区集体建设用地3.334公顷。

二、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及数额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有关规定,本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2.09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乐土镇建明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95.3139万元,庄周街道十里社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4.5209万元,合计399.8348万元。

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支付方式:

转账。

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根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蒙政办秘〔2016〕6号)有关规定,本批次征收土地不涉及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支付方式:

转账。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本公告第一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该农业人口安置费已计入本公告第二条的安置补助费中。

五、上述被征地村民组或个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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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籂盯焚故莳嘎锋霜福睛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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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蒙城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蒙城老城区改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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