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直接属于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但根据实际操作和部分地区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操作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上房屋的处理:
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无论子女的户口是否在本村内,都可以依法继承房屋。
继承房屋后,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这意味着,只要房屋存在,继承人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的收回与分配: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
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后,可以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其分配需由集体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继承人的身份和条件,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存在情况。在处理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分析:
在亲人去世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父亲去世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具体情况如下: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若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在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
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而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老人去世后房子按照老人的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房子。
对于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
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分析:
在亲人去世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老人去世之后,土地归村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如果老人承包了林地,那继承人可以可以继承承包的。
但是老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去世之后就没有了。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3、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五荒地等土地,其承包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承包期内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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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老人过世后宅基地怎么办,老人去世宅基地怎么更改名字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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