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变化的原因,如何理解农村土地要「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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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变化的原因,如何理解农村土地要「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一、如何理解农村土地要「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很多回答对土地所有制缺乏理论认识,把现在很多地方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三权分置”改革与“土地兼并”完全混淆了。

如果允许城里人或者说资本到农村买土地,买了就变成私有土地,这叫做”土地兼并”,是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但目前很多农村正在开展的三权分置和土地兼并不是一回事,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依然为集体所有,拥有这个村户口的农民从村集体把土地承包出来拥有承包权,然后资本再从村民手里把土地租过来获得经营权整块运作。

这样既保证了土地性质不变,同时村民作为承包人每年可以以地租的形式获得固定收益,当然,也有资本会一次性把10年、20年、30年的地租一次性支付给农民,但这只对上述分析的第二方面有影响,对土地所有制性质没有影响。

资本进入农村,承包了村里人的土地,可以把土地平整之后,变成大块土地,通过小型机械化提高生产效率,也可以用来建大棚种蔬菜、种药材、种鲜花,如果土地在城市还可以像桐泾商务广场这样建写字楼或者建长租公寓——这样有利于解决承包到户造成的土地过分分割导致的耕种效率低下,属于对舒服了生产力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不管对国家经济发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都是好事。

和原先各地自发地去搞的模式略有不同之处在于:允许私营资本获得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但承包权归农民,所有权归村集体。

请注意,目前农村土地入市,只能用作经营性用途,并不能用来建住宅商品房,而且我可以明确地说,只要土地出让金还占据政府实际收入的重要比例,就不可能允许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也不可能允许目前已经建设好的小产权房转正——因为一旦放开这一条,就意味着土地财政的道路再也走不下去了。

所以,处在城市内部和城市周边的农村而言,目前国家的政策,本质上来说,就是对桐泾商务广场这种城市农村的经济探索成果做制度层面的认可,并进行推广,也相当于国家通过这样的方式,让集体所有土地也有资格参与城镇化和工业化,合法地从中分一部分蛋糕。

以前不能说是非法,但至少没有制度层面的确认。没写进制度,做起来毕竟提心吊胆。有了制度层面的确认,至少可以保证你投资的厂房、建好的楼宇不会被当做违建给拆了,这样才能保证投资的安全性。

而对于那些远离城市的农村的而言,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变革的意义更加重大,如前所述,因为曾经在帮助农民解决温饱问题起到一定作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目前已经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甚至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原因很容易理解,每家只有一小块土地,过于分散,一方面没办法进行规模化种植,另外一方面没有推进机械化种植,而且由于农村年轻人口大量涌向城市,许多农村土地实际上处于撂荒状态,并没有参与经济活动。

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可以把土地集中起来,交由资本集中运作。

对资本而言,他们愿意到农村投资,是因为有利可图,中国过去20年在农村投入大量资金,修路、修水库、修水渠,这些沉淀到农村的基础设施,降低了在农村建农场、搞大棚、种药材的物流成本,对于那些在城市已经无利可图的资本而言,流向农村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n\n\n我们家乡那边的三七种植产业,便是三权分置的产物对国家而言,原先农村不管是道路、水利还是扶贫,只能完全依靠国家投资,现在通过三权分置,把从农民手中集中起来的土地大块地交给资本,资本利用资本本身的优势,引进专业的农业技术、人才、管理,能有效推动当地农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其意义,和招商引资其实是一样,只是传统的招商引资发生在城市,而三权分置所导向的招商引资战场在农村。

没有三权分置改革,云南的蓝莓种植产业恐怕也没那么快发展起来对于农民而言,账应该自己去算,如果土地自己种更划算,那就继续自己种;如果觉得直接参与集体整合,租给资本划算,那就拿了租金,然后变成给农场打工的“农民”——比如在我自己家乡的云南某地农村,很多农民都选择了这种方式,目前他们保留了一些不在可以集中利用的范围内的土地自己耕种,能被整合的土地都租给了资本,因为这样更划算。他们平时除了种依然自留的那部分土地,其他时间就给资本打工,一天有80-100块的收益。这样的收益比起去广州工厂打工,只有一半,但免去了背井离乡之苦,可以在家陪孩子上学,所以很多家庭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给农场打工。

当然,其实农村里也会有种特殊情况,有的人一家人进城去做生意或者别的,完全脱离了农村,如果换做以前,只有把自己的土地卖给同村人一种选择。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也可以选择把土地归还给村集体,注意,他们归还的是“承包权”,也就是不承包了。\n\n\n如上图所示,这是有偿的,但从原理上来说,这也并不是“土地兼并”,因为宅基地退出之后,所有权还是归村集体的,而非个人。

村集体收到的,如果是村民退出的宅基地,还可以拿到省内土地指标市场去交易。比如云南,昆明这样比较大的城市,建设商品房用的宅基地指标不够用,而全省各个农村有不少农民因为居家迁徙离开了农村,所以把宅基地退了出来,就累积了不少宅基地指标,那昆明就可以在省里的土地指标交易市场里购买农村的土地指标,用作昆明的商品房建设。

目前土地指标只能在省内交易,国家正在搭建全国性的土地指标交易系统,未来云南的土地指标,也可以卖给上海——毕竟同样是一亩地,上海能出的费用,肯定比昆明要高很多。

【回复评论】1、“如果没有完善的保障,建设完成后,某些人闹一闹,把资本赶走,自己摘桃子的事情也是有的。”

——通过三权分置,把土地成块,吸引外来资本投资,其实和当年城市招引外资一个道理:都是利用土地、廉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招商,不同之处只是,城市招商引资发展的是工业,农村招引外资发展的是经济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种植业。

如果村里的人从城市来的资本那里学会了技术、管理,而且自己手里又积累了资本,当然会选择自己另立门户单干。以前城市招商引资的时候叫国产化,现在三权分置的时候可以成为“农村本地化”。

只要不是明抢,偷师学习其实没问题。

2、“在地里干活才80块天,这不是压榨廉价劳动力吗?”

——是啊,是很廉价,所以对进入农村的资本来说有利可图呀,就像当年中国的工业能发展起来,廉价劳动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这样的收入对于很多外出打工者来说非常低,但相比农民自己种地,又划算得多。

二、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

法律主观:

指形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实行承包地什么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实行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制度的稳步推进,无疑将促进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

未来继续推进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必须对现实操作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出回答和应对,要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提高其从事农业活动的积极性。

在明确提出三权分置之前,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保障。

三权分置政策明确规定,在依法保障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并保障经营主体稳定的经营预期。

该规定对于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

稳定的经营权减少了经营主体投资农业活动时的顾虑,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活动时敢于加大各项配套设施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升级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经营权的可抵押性能够为经营主体发展农业引入所需资本,从而间接稳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投入—收益—投入的良性循环。

在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在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下承包权归国家所有

法律主观:

指形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六、什么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保障?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指形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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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变化的原因,在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下承包权归国家所有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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