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确规定,但该法有局限性,如对结婚妇女的“提示性规定”,引发争议。但体系解释“口粮田”,妇女结婚可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今日法律问答 口粮田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基于该施行日期,可推知其未对本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工作具有规制效力,例如本轮土地承包起始时间普遍推行于1997年。
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期限,法律专业人士能够认识到本法的局限性所在,即该法属于确权法;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通常不具备确权功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能够亦应当予以确权。
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具备确权属性,本法对弱势群体实施特别保护措施,诸如已婚女性及新增农村人口等群体。然而,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存在本质差异,不当解释可能导致良法蜕变为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被评价为良法,如法定刑与减刑的规定等。然而,由于不当解释,多数人认为本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严密法网,并刑罚严苛。体系解释并非如字面所示,其中“可以减刑”所载之“可以”系行使职权的体现,与民事权利之行使存在本质差异。
关于职权行使中的“可以”概念,《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已作专门阐述,此处不予赘述。正确解释的结论为:多数服刑人员需实际服刑过半方符合释放条件,例如美国前拳击冠军泰森等案例即属此类情形。
不当阐释的主要成因之一在于,服刑人员的劳动价值可供利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然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当阐释将引发性质迥异的法效后果,即实质损害普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本法善意提示被利用,可能导致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程度加剧,进而影响农业生产整体规划布局的合理实施。
具体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提示了保护农村结婚妇女的权益,但在土地确权实践中,却导致外嫁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提示了“口粮田”制度,但在现行土地承包实践中,新增人口未能获得相应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提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然而行政实践仍以户籍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提示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期限,即承包期达三十年可视为长久。然而,有观点认为下一轮农业经营仍将维持小规模生产模式。
体系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
上述提示被错误阐述,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界人士未能准确定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属性,例如其应归属于社会法范畴抑或私法范畴。
若将其定位于社会法范畴,则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口粮田的法律内涵,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作出更为合理的阐释。
鉴于外嫁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的一部分,特此对以下推理进行阐述,供外嫁女参考使用;仅将维权诉求置于“娘家”,本人不仅难以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将引发与至亲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对“口粮田”的规定,源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例如,计划经济时期,农村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均可无偿获取“口粮”,而参与农业生产的村民获得的是“工分”,作为其劳动报酬。
从分配正义视角审视,不应得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农村新增人口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的结论。诸如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及其子女未能分配“口粮田”的情形,亦不构成该论断的有效佐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进行招标承包。其中“口粮田”与“责任田”的区别在于,后者需向国家上缴粮食,以抵充农业税义务。
农业税已于2006年废止。事实上,若未运用行政手段,在“责任田”制度背景下,农村生产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难以有效实施。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顺利推进仅为官方单方面宣传之表述。例如,由村委会填写印制的承包合同上报,而未召开村民会议予以决议。
“责任田”调整为“口粮田”后,农村用地方显稀缺价值。例如,不少村民已就返还责任田事宜向承包大户提起诉讼。
法律人通过文义解释即可得出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并未禁止分配“口粮田”,例如,不得收回承包地以进行招标承包。
或有人追问,外嫁女于农村新居住地是否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生育子女的角度分析,倘若“家母”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尚有谁具备资格成为该组织成员?
是否仅涉及户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据此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消极条件,而上述“家母”及其所生子女无需另行规定,其享有分配口粮田的权利。
农村生产采用何种模式不仅关乎粮食安全的“量”,更与食品安全存在内在关联。例如,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将用于销售的农产品与自用农产品实施区分管理,显然难以满足粮食安全对质量的要求。
目前,相当数量的农业大户同样采用上述管理方法,乃至不食用自身生产的农产品。农业生产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各方均有利,例如,个体农民难以与上游供应商开展有效竞争。
为此,“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必要时可以设立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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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人设立视角审视,设立特别法人需履行财产确权程序,而非仅具象征性注册资本的皮包公司。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长久不变原则,在土地确权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重新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所规定的“长久不变”已作了阐述。但本轮土地承包期普遍将于2027年届满,或有人质疑,地方基层政府为何急于重新确权?例如,网络上有这样一个案件:
外嫁女婚前在娘家分得土地,婚后户口迁至婆家,但婆家未重新分地。2015—2016年土地确权期间,娘家与婆家均未联系她,仅联系户主(配偶),由户主网签确认将她登记为婆家土地共有人。
该外嫁女进一步咨询:上述情形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其余维权途径是否具有可行性?
基于前述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外嫁女成为“家主”后有权分得口粮田,上述做法合理合法,但此时维权几乎必然导致与娘家人关系破裂的结果。
至于地方基层政府为何急于重新确权,此议题具备探讨价值,《今日法律问答》或将就此展开深入分析,例如,探究基层政府与现行编制体系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并不吝赐教。
法律主观:
口粮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在于:
口粮地(即基本口粮田)作为农民每家每户的自留地可以承包给承包商,但承包地不一定是口粮地,有可能是农村集体用地而非个人自留口粮地。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口粮地也承包土地的一种,我们如果要承包土地的时候,需要去相关的土地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大法官观点
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
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
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
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
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没有起诉该村村委会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我们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该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妇女出嫁后在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明确认定。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专家观点
1.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
没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调整时,应当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
如果当地既没有富余的土地,也不进行小调整,而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样做,就保证了出嫁妇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二)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如可以在依法进行小调整时分给离婚或者丧偶妇女一份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胡*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2.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和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
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田,进行土地发包时,应当保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没有性别差异,农村妇女作为承包人与男性承包人一样拥有平等的承包期限,且不受出嫁或离婚的影响。
(1)妇女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
在发包环节,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妇女有权作为农户户主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其在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同男子一致,发包方不得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利于妇女的条款,不得对妇女科以任何附加义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妇女参与土地承包提出限制。
发包方在划分责任田、口*田必须做到男女一视同仁,保障妇女参与优质粮田分配的机会均等。
(2)妇女出嫁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发包方收回出嫁女原承包地的前提条件是该出嫁女已经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否则,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视为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妇女出嫁后,其承包权益受到充分保护,而且立法机关注意到了出嫁地(原居住地)和入嫁地(新居住地)之间的衔接问题,防止两地相互推诿。
这种“双重性”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把保护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3)妇女离婚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还规定: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该条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再成为原家庭的成员,其成员身份终止,如果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可请求分割承包地,且可以个人(成为新户主)经营承包地,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种规定和妇女出嫁后的土地承包权保护制度是一致的。
(4)妇女丧偶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该条规定,妇女丧偶后,其原家庭的成员发生变化,由于实践中多数以男性作为户主,因此妇女丧偶,也就意味着该户负责人要发生变化。
如果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可以原家庭为单位继续经营承包地,且可将丧偶妇女依法变更为户主,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如果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种规定和妇女出嫁、离婚后的土地承包权保护制度是一致的,不再累述。
(5)妇女有权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四条规定: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同时,《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因此,妇女和男子一样平等的参与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6)妇女承包权受侵的救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7种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中第七项内容为“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妇女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同男子相同。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刘-静、郑*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
相关案例
1.妇女离婚又再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对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孙*荣、黄*慧等与史克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
妇女虽然再婚,户口已迁出原居住地,但她作为原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对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非同一家庭成员耕种该妇女家的承包地侵犯了其权益,有权要求他人返还承包地。
案号:
(2014)汴民终字第1907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8-24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上诉人黄*科与被上诉人黄*刚、徐-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本案要旨:
妇女因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故其出嫁并未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他人未经出嫁女同意而代种承包地的,应予返还。
案号:
(2015)商民终字第89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2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
口粮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在于:
口粮地(即基本口粮田)作为农民每家每户的自留地可以承包给承包商,但承包地不一定是口粮地,有可能是农村集体用地而非个人自留口粮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法律主观:
口粮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在于:
口粮地(即基本口粮田)作为农民每家每户的自留地可以承包给承包商,但承包地不一定是口粮地,有可能是农村集体用地而非个人自留口粮地。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口粮地也承包土地的一种,我们如果要承包土地的时候,需要去相关的土地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没有取得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征地补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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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外嫁女2027土地收回,口粮田和承包田都可以确权吗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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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