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房屋拆迁法,吉林省白城市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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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房屋拆迁法,吉林省白城市拆迁公告

一、吉林省白城市拆迁公告

法律客观: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二)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价格。(三)拆迁有证浮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四)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俱全)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补偿。(五)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六)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经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2.被拆迁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经鉴定委员会测绘、鉴定,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3.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照、位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补偿安置。4.被拆迁房屋地下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具备居住条件(有水、电、采暖等设施)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不予补偿。(七)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不允许买卖或赠予,拆迁人应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理入户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八)果树补偿标准为: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补偿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补偿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补偿10元。(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设标准按白城市棚户区回迁楼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框架结构非住宅房屋的,应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执行:框架结构房屋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层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应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层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迁人除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外,层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还应交纳100元。(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按原面积5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下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计算的面积)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建筑成本返还被拆迁人。(四)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五)非住宅调换住宅房屋: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房屋(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房屋在《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定说明书》“附表八:道路现状一览表”中规定道路的两侧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2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浮房,每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住宅。

二、白城市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什么?

一、吉林白城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有证浮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四)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俱全)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补偿。

(五)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六)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经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

2.被拆迁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经鉴定委员会测绘、鉴定,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

3.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照、位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地下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具备居住条件(有水、电、采暖等设施)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否则不予补偿。

(七)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不允许买卖或赠予,拆迁人应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理入户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八)果树补偿标准为:

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补偿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补偿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补偿10元。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设标准按白城市棚户区回迁楼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框架结构非住宅房屋的,应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

层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应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层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迁人除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外,层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还应交纳100元。

(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按原面积5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下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计算的面积)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

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

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

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建筑成本返还被拆迁人。

(四)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五)非住宅调换住宅房屋: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房屋(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房屋在《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定说明书》“附表八:

道路现状一览表”中规定道路的两侧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2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

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浮房,每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住宅。

四、白山市2023年拆迁项目

法律主观:

最新白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户每月10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补助费。

实行强制拆迁的不发搬迁补助费;强制迁出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在公告规定搬迁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对按期实行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他时间搬迁的住户不发给任何奖励。

第二十六条拆迁后的新建项目为8层以下房屋的,被拆迁住户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安置时需要过冬的,每户补助400元。

拆迁人未能按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组织被拆迁人回迁超期6个月以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超过6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发放,直至回迁为止。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砖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三)砖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250元/平方米(四)砖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20元/平方米(五)砖木仓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六)砖围墙(高1.5米以上)20元/延长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积计算50元/平方米(八)营业性用电(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电线路的迁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等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对拆迁农村农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标准实施补偿,并在补偿后由其自行拆除:

(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积计算6元/平方米(二)砖砼温室按建筑面积计算12元/平方米(三)各类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类果树:

胸径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径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径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压式水井每口100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事经营者实施补助:

(一)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回迁安置的工资补助,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直至回迁安置为止。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

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三)私营、个体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拆迁个体工商户和非住宅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拆迁人依据建设周期按被拆迁人的从业人数给予补助。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补助1人,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计算。

(五)对租赁经营的承租人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其补助期限为3个月。

对需要回迁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50%发给,其补助期限依据建设周期计算。

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拆迁范围的非法建筑物、临时摊点或拆迁调查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拆迁时,对临时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由城建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面积应与原建筑面积相等。

需增加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成本价(建设成本价格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合户、分户回迁安置的住户,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

拆迁人收取被拆迁人的扩大面积平方米造价,不得高于其销售价格。

(二)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三)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四)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回迁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础层价格的95%实行货币安置。

(五)回迁安置的住宅楼房基础楼层定为1层和7层;其楼层差价的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六)拆除单位自管、直管产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结构差价,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不要产权采取自行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内回迁的,可按照本拆迁范围内,上一年度临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格予以货币安置。

其标准:

原房屋为砖砼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5%,砖木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0%。

第三十五条因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临城市规划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迁时实行自行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低于临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25%。

第三十七条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的经济补助,按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不予实施经济补助。

第三十八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回迁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吉林白城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吉林白城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吉林白城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白城市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进行评估,再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制定,如果制订的标准不符合实际,则无法落实和执行。

另外,涉及到征地补偿的发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避免出现征地补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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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白城市房屋拆迁法,吉林白城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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