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强拆”事件频发,触动着无数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之弦。然而,每一栋房屋的背后,都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居住安全的体现。如何避免“强拆”乱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最近代理了一起违法强拆案,帮助委托人李大为取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事实
李大为在广西南宁租有一处场地,随后建设了12间厂房。2022年4月14日,当地铁路公司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政府作出协调函,认为李大为建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铁路用地,请求区政府查处李大为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
2022年4月19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认为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半个月后,区综合执法局对李大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大为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ctype":2,"value":"8644ebf81a4c510f6776aa877259252dd52aa5f9","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644ebf81a4c510f6776aa877259252dd52aa5f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见李大为没有任何动静,2022年9月2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告知李大为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9月7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了李大为的房屋,给李大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李大为无奈之下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孙成鑫律师咨询,听到孙律师较为详细的方案,李大为当即决定委托。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庭审中,区综合执法局辩称其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区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证实案涉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原告李大为在其所承租的房屋上非法加高建设,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而且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ctype":2,"value":"500fd9f9d72a6059e4a2a9873a34349b023bbaf9","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00fd9f9d72a6059e4a2a9873a34349b023bbaf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面对区综合执法局的振振有词,孙律师针锋相对:
一、本案原告适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头决第三人向李大为赔偿涉案房屋建造及装修的损失费用,但涉案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李大为系实际使用人。从被告提供的强制拆除时的视频来看,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涉案房屋内仍存在室内物品。因被告区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有可能对李大为包括室内物品在内的其他合法财产受到损害,故李大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二、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基础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但该行政决定已经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撤销,故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在原告仍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就实施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
{"ctype":2,"value":"6159252dd42a2834f0147e9649b5c9ea14cebff9","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159252dd42a2834f0147e9649b5c9ea14cebff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9月7日强制拆除李大为房屋的行为违法。(除代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法律主观:
农村违建房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会被强拆。
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遭到强拆,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第一是可以向作出拆迁决定机关的上一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违建合法财产遭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虽然当事人的房屋确属违建,不属于合法财产,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其他动产却属于合法财产。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尽到注意义务并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
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致使当事人的合法动产造成损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一、强拆违建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征地强拆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主观:
农村违建房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会被强拆。
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民的违建被强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方式来进行诉讼。
如果当事人的违建房子被强拆完了的话,当事人可以到原判上一级法院进行提出上诉。
上诉有以下几点规定: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
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
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
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强制性拆除上诉的条件有什么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
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
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人。
另外,如果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
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分别接到法院裁判书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上诉期,当事人在各自的上诉期内享有上诉权。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也取决于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限,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由于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应各自计算,以各自的上诉期满为准。
第三,应当交上诉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
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1、广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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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单位分的房子交房屋拆迁能有补偿吗,违规自建房被强拆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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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