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农用地征地相关规定,佛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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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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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禅城区农用地征地相关规定,佛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佛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土地有三类、四类土地二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祖庙街道、石湾街道、张槎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南庄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即明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佛山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佛山将本地土地分为三个片区,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在一个片区里面,还根据土地类型划分多个小的标准执行。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

耕地:

67000元/亩;

菜地:

73700元/亩;

果园:

73700元/亩;

茶园:

73700元/亩;

精养鱼池:

73700元/亩;

林地:

46900元/亩;

未利用地:

2548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

耕地:

44000元/亩;

菜地:

48400元/亩;

果园:

48400元/亩;

茶园:

48400元/亩;

精养鱼池:

48400元/亩;

林地:

30800元/亩;

未利用地:

17600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

耕地:

31500元/亩;

菜地:

30800元/亩。

一、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是怎样的?

1、发布征地公告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三、佛山征地补偿标准

佛山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2、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征地的法律程序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进行征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补偿,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内容,对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佛山拆迁补偿多少钱

法律分析:

1,草房。

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

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

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

每平方3300元。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

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

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

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

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佛山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佛山将本地土地分为三个片区,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在一个片区里面,还根据土地类型划分多个小的标准执行。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

耕地:

67000元/亩;

菜地:

73700元/亩;

果园:

73700元/亩;

茶园:

73700元/亩;

精养鱼池:

73700元/亩;

林地:

46900元/亩;

未利用地:

2548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

耕地:

44000元/亩;

菜地:

48400元/亩;

果园:

48400元/亩;

茶园:

48400元/亩;

精养鱼池:

48400元/亩;

林地:

30800元/亩;

未利用地:

17600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

耕地:

31500元/亩;

菜地:

30800元/亩。

一、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是怎样的?

1、发布征地公告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六、佛山顺德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

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

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

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则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征地补偿的发放对象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征收土地的户口,则是无法享受相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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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禅城区农用地征地相关规定,佛山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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