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很抱歉,目前无法确定合肥蜀山区南郊供销社的具体拆迁时间。
拆迁工作通常取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且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这些需要可能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因此,合肥蜀山区南郊供销社的拆迁时间将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为了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关注官方公告。他们可以提供最新的拆迁计划和时间表,以及相关的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请注意,拆迁工作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延迟或变化,因此及时关注官方动态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分析:
根据《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滨湖新区上海路以东地块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等,将对义城老街姥山路两侧(刘大塘、派出所对面、潜水泵厂、粮站、姥山路西、老商店、医药公司、藕塘开发房)房屋进行征迁改造。
在包河区政府工作报告得知,2020年周谷堆片区征迁即将全面启动,力争全年完成各类征迁120万㎡以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解答:
国家征地土地赔偿款标准是不一样的。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
明光路汽车站数年前就有规划要搬到高铁站附近的汽车站,现在明光路汽车站搬迁已列入合肥市“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法律分析:
根据《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滨湖新区上海路以东地块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等,将对义城老街姥山路两侧(刘大塘、派出所对面、潜水泵厂、粮站、姥山路西、老商店、医药公司、藕塘开发房)房屋进行征迁改造。
在包河区政府工作报告得知,2020年周谷堆片区征迁即将全面启动,力争全年完成各类征迁120万㎡以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常见的合肥下辖乡镇通行的拆迁补偿政策——仅适用于非城市规划区
根据笔者办理的案件经验来看,磨店、大圩、撮镇、店埠、上派等乡镇以及合肥市区内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目前政府一般给出以下补偿政策,即使被拆迁范围属于城市规划区。
属于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在下文探讨。
(一)计算有效面积
按照《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人均最多60平方米有效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的除外。
举例:
自有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积为180平方米。
(二)选择货币化补偿
1、按照《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用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有效面积予以补偿
2、也有部分地区用房屋实际面积×800元/每平方米至1000/每平方米元左右,进行货币化补偿
(三)选择房屋安置
1、人均30平方予以安置,超过的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举例:
自有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积为180平方米。
可以获得9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可以最多增购45平方米,剩余的9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二、法律规定的:
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目前合肥各个区下的乡镇基本都被划入了城市规划区,只要属于城市规划区,就不应适用上述的《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即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一)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而不是人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二)可选择按房屋价值进行货币化补偿——与人口无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举例:
自有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6000元/每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可以达到300平方米×6000元/每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与家里有几口人无关。
(三)可选择按房屋价值进行产权调换——与人口无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律师提示
根据笔者办理拆迁案件经验,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完全有可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不停游说,说现在签订协议可以获得额外奖励,如果错过时间了,不仅没有奖励,房子还要被强拆,甚至没有补偿。
因此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应当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同时需要注意,拆迁维权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起诉期限会丧失胜诉权。
具体可参照《房屋拆迁补偿起诉有期限》一文。
四、引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
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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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肥蜀山经开区扩区范围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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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扩区总体规划及城市设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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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蜀山经开区拆迁计划表,合肥制药厂棚户区何时改造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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