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行政协议案件现在归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必须的法定程序。但是往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因其他情况导致行政机关不履行已经签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所涉及的是因为修路需要拆除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在安置房屋建设完毕后,行政机关以委托人有其他房屋已经安置为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本律师代理后,在庭审中提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遵守契约精神不仅仅是公民,还包括了所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公共利益导致履行不能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协议约定。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作出胜诉判决,责令补偿安置房200平方米,并按时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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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1)鲁0812行初29号
原告谷某,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宁市任城区某街道办林屯村光明第二十巷06号,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住所地济宁市
任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驻地,
第三人济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谷某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街道办)与第三人济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
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某及委托代理人周雪林,被告出庭负责人,第三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认 本安现已审理丝结.2013年11月18日,原告谷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谷某拆迁安置认定总面积为400平方米。其中200平方米安置,200平方米货币补偿,每平方米为2300共计肆拾陆万元整。租赁费按1处院发放。无任何经济纠纷。
原告谷某诉称,2013年因修路需拆迁原告位于某街道办林屯村的宅基地,第三人在同年11月18日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拥有的一处面积400平方米的宅基地,按照200平方米货币补偿,剩余200平方米安置房屋。协议签订后房屋被拆除,字基地被占用,但是至今200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取得安置。原告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起诉第三人后,被裁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被告系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的委托人,某街道办为适格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安置补充协议》,立即安置原告200平方米房屋(如无法安置,按照市场价格赔偿);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000元,并按照3000元半年的标准自2021年5月14日起继续支付至履行完《安置补充协议》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4000元;4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涉案的《安置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虽然是在2013年,但协议中约定的临时补助费一直发放
至2018年,房屋安置于2019年产生争议,且原告就上述协议已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
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又提起的行政诉讼,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述协议系第三人受被告委托与原
告谷某签订,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街道办承担,李营
街道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
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
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
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
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原告对被
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
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中。
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告知原告协议中房屋安置的履行情况,且即
便按照被告主张的2019年6月19日为计算起点,那么原告于
2021年6月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时,亦未超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故对被告主张的
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既要审查其是否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又要审查行政协议的契约效力性与合法性。本案中,
双方签订《安置补充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各方当事
人对案涉协议的有效性亦无异议。
关于案涉《安置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履行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0平方米房屋的货币补偿已履行完毕,临时补助费发放至2018年11月13日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剩余200平方米房屋安置是否已履行产生争议。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与谷茂远、谷传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2019年与原告签订的搬迁交局 充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二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是针对不同地点的房屋签订的协议,被告提交的
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述二协议系履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200平方米房屋的安置,即不能证实该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街道办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对未履行的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进行安置,并按照约定的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2018年11月13日以后的临时补助费至安置完毕止。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某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后继续
履行《安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对原告谷某200平方米的安置
房屋进行安詈,并按照每月500元向原告谷某支付自2018年
11月13日起至安置完毕之日止的临时补助费;
二、驳回原告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兆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兰
人民陪审员 刘 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般不可以委托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厂房拆迁造成纠纷怎么办动迁企业
1、申请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企业拆迁详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
→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般不可以委托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拒绝履行拆迁协议如何维权
问:
我家房屋拆迁,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现在让我多交30多万,单方面毁约,不履行合同,据说我县法院对房屋拆迁案件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
答:
你的情况属于明显的合同纠纷案件,既然当初你们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任何一方都应该依法履行,对方单方面毁约拒绝履行,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你说你们县的法院对房产拆迁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你只是听说,你应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出现你说的情况,你可以把相关证据固定,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投诉。
注意不要自己把诉讼时效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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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拆迁补偿的房子叫什么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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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开发商房屋拆迁补偿与纠纷案例2026,拆迁补偿款可以付给委托人吗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