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铁全部拆迁名单查询,《山东枣庄老人起诉儿子儿媳追讨100万借款,法院判决返还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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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枣庄高铁全部拆迁名单查询,《山东枣庄老人起诉儿子儿媳追讨100万借款,法院判决返还85万》

一、《山东枣庄老人起诉儿子儿媳追讨100万借款,法院判决返还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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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儿媳跟儿子离婚时,老人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拿出了儿子给老人补签的借条,要求其返还自己借给他们的100万元。对于老人的起诉,儿媳非常委屈,认为这些钱是赠与款,自己根本没有义务返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情况是这样的,张大爷夫妇有个孩子叫张某。7年前,张某跟女子小雅登记结婚。登记的当天,张某在南京以小雅的名义通过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

买完之后,张某和小雅并没有安稳地选择给别人打工,而是选择创业,开始在广州租房子开公司。折腾了2年多之后,他们又到滕州租房屋经营公司。在滕州干了1年,两人又到南京租房子经营公司。

除此之外,张某和小雅还经常外出旅游、逛美容会所,这让张大爷夫妇压力很大,因为这些钱绝大部分都是他们出的。可令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种生活节奏下,张某和小雅的感情出了矛盾,已经闹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

张大爷夫妇听说后异常愤怒,自己辛苦地付出,是想让他们两口子好好生活,但他们却弄这么一出。后来,张大爷夫妇统计了他们在2018年至2020年给张某和小雅的转账,金额竟然高达91.1万元之多。如果算上其他零碎的支出,张大爷夫妇已经为张某和小雅支出了100万元。

经过考虑,张大爷夫妇决定向张某和小雅索要,而张某也给张大爷夫妇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这样的,“因公司经营家庭生活需要,今借到父母张大爷夫妇100万元。”

于是,张大爷夫妇拿着转账记录和借条将张某和小雅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返还100万元的借款本息。对于前述诉求,张某自然认可,但小雅却提出了如下抗辩意见:

1.涉案借条为张大爷夫妇与张某虚假制作,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利益和顺利提起本案诉讼所制作的,双方并无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

2.从涉案款项的形成来看,这些钱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并不符合借款的法律特征。

3.张大爷夫妇作为债权人,应该先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被用于自己和张某的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但他们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4.自2018年开始,自己和张某的家庭支出均由自己承担,而自己的收入完全能够涵盖这些支出,自己没有因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向张大爷夫妇借款。

5.张某作为债务人,竟然站到张大爷夫妇那边,为张大爷夫妇主张债权提供证据,这并不符合常理。另外,如果法院真的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将会产生相应的不良社会后果。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张大爷夫妇既然主张涉案有转账记录证明的91.1万元为借款,他们就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依据张某夫妇提交的转账记录和张某出具的借条,能够认定张某夫妇同张某、小雅之间有借贷合意,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证成后,压力就来到了小雅这边,由小雅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为赠与款。但在本案中,依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法院并不认为涉案款项全部都为赠与款。法院提及了如下几点理由:

1.张大爷夫妇并未明确向张某和小雅表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

2.父母是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那仅限于未成年子女。当子女成年后,父母再对子女支出的款项并非当然认定为赠与。

具体到本案中,在2020年这一年,张大爷夫妇陆续向张某和小雅支付85万元,其中10万元还是张大爷夫妇从亲戚那边挪借的。由于这些款项金额巨大,支付时间又集中,小雅辩解它们为赠与款并不符合常理。

3.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张大爷夫妇认可低于5万元的款项为赠与款,放弃这部分的诉讼请求,但坚持要求张某和小雅偿还前述85万元。基于这些小额款项不排除赠与的可能性,也鉴于张大爷夫妇主动放弃的客观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按照前述分析,2020年转账的85万元被认定为借款。由于这些款项被张某和小雅用于其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法院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判决张某和小雅共同向张大爷夫妇返还85万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二、70周岁老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法院判决赔偿款怎么办?

如果子女没有能力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被告上法庭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父母告子女赡养费败诉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针对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中涉及到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老人起诉几个不在同一个住所地的子女索要赡养费的,可以直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减轻了诉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四、母亲告儿子赡养起诉书

法律分析: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写成:

1、原告的身份信息。

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另还需写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

内容要求与原告的身份信息一致。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涉及给付义务的,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4、简要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五、父母告子女赡养费败诉

如果子女没有能力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被告上法庭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六、老人起诉儿女付赡养费的诉状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可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当事人死亡待继承、法人终止待确定继承人等。

中止情形解除后,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且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费用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因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等。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立即生效。

法律分析

如果有这种情况,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拓展延伸

70周岁老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法院判决赔偿款,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

针对70周岁老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法院判决赔偿款,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方法有多种。

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执行,将老人的赔偿款从其财产中执行。

如果老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法院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种合理的偿还方式,如分期偿还或减免部分赔偿款。

此外,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延长偿还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抵偿。

同时,可以咨询社会福利机构,了解是否有适用的福利政策可以帮助老人解决经济困难。

最重要的是,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偿还赔偿款的过程中不受到不公平待遇或侵犯。

结语

在处理70周岁老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法院判决赔偿款的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从老人的财产中执行赔偿款项。

如果老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确定一种合理的偿还方式,例如分期偿还或减免部分赔偿款。

此外,与债权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也是一种途径,例如延长偿还期限或采取其他抵偿方式。

同时,咨询社会福利机构以了解是否有适用的福利政策可帮助老人解决经济困难。

最重要的是,要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偿还赔偿款的过程中不受到不公平待遇或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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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枣庄高铁全部拆迁名单查询,父母告子女赡养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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