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法律分析:应该按照违章搭建进行处理,应该有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告知限期整改,张贴整改公告。逾期不整改强制拆除。如果不处理应该向投诉业主告知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农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搭建养殖场。
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所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兴办乡镇企业或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法律分析:
想要在耕地(家庭农场也是由耕地改造建成的)建房,必须要先获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后,才能够开展房屋建设。
当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非常麻烦,必须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家庭农场建房,如果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就是违建。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农村土地征用是否违法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是违法的。
以租代征属于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同时征地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征地补偿,不能通过租赁的方式给予租金,降低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建设用地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及法律责任: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土地,属单位建设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处理;
属农民建房占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对拒不归还属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而应收回的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即属单位建设占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处理;
属农民建房占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村干部违法征地是向哪个部门举报?
村干部违法征地,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农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搭建养殖场。
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所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兴办乡镇企业或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法律分析:
家庭农场建房,如果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就是违建。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家庭农场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
发展家庭农场,是为了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打基础。
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少不了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很多农民朋友希望经营家庭农场,但由于现在对土地用途严加管制,村里没有多余的建设用地,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占用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
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一般耕地上是可以建设家庭农场所需要配套设施的。
在建设前,要跟村委会申请,并向乡镇政府提交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做个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会汇交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是有规模限制的,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来确定,家庭农场在建设前,要先去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了解规模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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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家庭农场房屋是违建吗,农用地上建的养殖场是否违建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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