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作为两个女儿中的姐姐,孙菲菲从小就深切感受到父母对妹妹的偏爱。即便自己乖巧懂事,而妹妹时不时会惹出麻烦,父母的态度却依旧没有改变。
这种偏心一直延续到母亲过世之后、老宅拆迁之时。父亲提出,即便孙菲菲的户口始终在老宅中,拆迁补偿款也和她没有关系。
但这一次,孙菲菲决心不再顺从,她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父母偏心
从小溺爱妹妹
如果不是独生子女,那么父母在几个儿女之间,难免会有一架无形的天平。父母偏向谁,谁这边的爱分量就会重一些。
这样的偏心,不仅是父母“爱的失衡”,而且随着时间流逝,还容易引发很多家庭矛盾。
对于这点,孙菲菲可以说是深有体会,毕竟这样的事情就真真切切地发生在自己家中。
作为两个女儿中的姐姐,孙菲菲从小就意识到,父母的偏心与疼爱从来都不属于她,而是妹妹孙瑶瑶独享的。
特别是父亲,更是对妹妹孙瑶瑶到了溺爱的程度。虽然孙菲菲无论是学习也好,性格也罢,都没让父母操过心,反倒是妹妹孙瑶瑶不仅成绩不好,还隔三岔五在外惹事,不得不让家长出面善后,可即便如此,妹妹孙瑶瑶也并未因此失去父母赋予的特权。
生意失败
遭人上门逼债
就是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姐妹俩一天天地长大,步入社会开始了人生新的阶段。
姐姐孙菲菲一如既往,凭借自己的能力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并且很快结识了心仪的对象结了婚。
只是情路坎坷,孙菲菲的第一次婚姻并不幸福,最终以离婚收了场,离婚后的孙菲菲只得搬回家住了几年,直到第二次结婚,她才又从家里搬了出去。
而妹妹找工作却四处碰壁,最后还是靠着父母托人帮忙,才勉强得到一份工作。
只是,在父母长期庇佑下长大的妹妹孙瑶瑶,任性早已是她的常态,她对这份父母用人情换来的工作并不珍惜,没干多久就觉得这份工作没意思、没前途,随后不声不响地辞了职,一天到晚在外跟一群朋友瞎混。
但让姐姐孙菲菲最生气的还不是这件事,而是后来妹妹孙瑶瑶偷拿父母的钱在外面学人家做生意。
孙瑶瑶一直很羡慕那些商界的成功人士,她觉得自己头脑活络,只要胆大敢闯,也一定能成就一番事业。
哪知道,理想很美,现实却很残酷。一番折腾之后,孙瑶瑶一分钱没有挣到不说,还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债,搞得家里天天有人上门讨债。
那个时候,母亲被妹妹孙瑶瑶气到生病,没过多久就离开了人世。
拆迁补偿
欲给妹妹独占
母亲去世之后,妹妹孙瑶瑶表示继续住在老房子里难免触景生情想起离世的母亲,打算搬出去住。疼爱幼女的老父亲因为不舍得孙瑶瑶独自在外,所以也选择了一同搬离。
不久之后,家里的老房子终于盼到了征收,可令姐姐孙菲菲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依然像以前一样不分青红皂白地向着妹妹孙瑶瑶。他认为孙菲菲自结婚后就不住在这个老房子里,所以这次的征收补偿款也和孙菲菲没有关系。
面对父亲这样的态度,同样作为女儿的孙菲菲可谓是伤透了心。因为她再清楚不过,他们一家四口自打父亲单位分了这套公房以来就一直住在里面,虽然自己结婚后曾搬出去过,可后来因为离婚的关系自己还是搬回了老房子,并且住了好些年。但和其他父母不同的是,搬回老房子住的那段时间里,父亲对自己显露出的更多的是嫌弃,而不是心疼,妹妹孙瑶瑶也时不时地用刺耳的话来挖苦自己,所以纵使住的是自己从小就生活在里面的房子,但当时的境地却让孙菲菲觉得自己是那么多余。在那种尴尬又无奈的情况下,要强的孙菲菲只好选择再婚后搬出老房子,她觉得只要自己有个家安顿下来,不管房子是不是自己的,至少也比眼下住的自在一些。
可即便因为两次婚姻,她经历了离婚后搬回,再婚后又搬出的变动,但孙菲菲的户口自始至终都没有动过。
因此,除了离世的母亲,她自己、妹妹孙瑶瑶以及作为承租人的父亲三人的户口都还在这套房子里。而且,虽然孙菲菲两次结婚,但第一次结婚后住的是公婆名下的房子,第二次结婚住的则是丈夫婚前的房子,这些房子均和她没有半点关系,并且以孙菲菲的收入水平更是不可能在其他地方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孙菲菲一想到自己在平日里对父母百般照顾,换来的却是父亲如此凉薄的态度,并使自己落得居无定所,情无所依的境地,这更加让她觉得对原本就属于自己的那份征收补偿不能就此作罢。
是同住人
就应获得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就孙菲菲一家的情况来说,其父亲是房屋承租人,理应享有本次征收补偿利益;
孙菲菲和孙瑶瑶姐妹两人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他处又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她们也都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当然,如果诉诸法院,法官在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上,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个人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各方应得的金额。
对于父亲提到的孙菲菲不住就没有权利分割征收补偿款的问题,根据孙菲菲两次搬离,一次是因为结婚,另外一次是基于父亲施压而草率再婚的原因,同时对于共同居住人最主要的标准还是需要看在册户籍人员他处有无福利性质的房屋以及是否居住过。
就孙菲菲的情况来说,她不仅满足户籍在册的条件,而且在他处没有福利分房,同时又在该房屋内居住过不止一年,所以依法应该享有分割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当然,如果最终孙菲菲与父亲及孙瑶瑶协商不成,孙菲菲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除此之外,如果孙瑶瑶真的像孙菲菲前面提到的,在外负有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孙菲菲立即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便于以后判决的执行,防止这些钱款中途被父亲用于给妹妹孙瑶瑶偿还债务。
听了律师的分析指导之后,孙菲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父亲和妹妹进行了解释和交涉,最终从情理法入手全力争取,妥善解决了这起家庭矛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链接
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家里拆迁款父母不给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
可以尝试与父母进行协商,了解他们的拒绝原因,并尝试解决分配权的问题。
如果父母不同意分配,可以考虑找到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如律师、公证处等,协助协调分配问题。
2、财产登记:
如果父母不同意给你拆迁款,可以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财产登记,将拆迁款的权属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3、法律途径: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财产登记解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拆迁依据: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有合法的拆迁依据,例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等;
2、依法程序: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如公告、征收、勘验、评估、协商等程序;
3、居民合法权益: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合法居住权益和合法生存权益;
4、补偿标准合理: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费用等;
5、补偿程序公开透明: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公开补偿程序,向居民明示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
综上所述,在进行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居民需要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保持沟通和协商,尽可能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规定及补偿费用划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房屋等不动产时,应给予征收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该怎么办可参考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房屋和其他不动产时应当给予征收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分析:
老房子谁有产权,谁就可以拿到赔偿,说明一点,夫妻是共有的。
如果房子父母有产权,儿女都没有,那父母在世的时候,赔偿就是父母的,和儿女没有任何关系。
父母去世后在根据法律规定来分割遗产。
遗产是不分儿子还是女儿的,只要是父母的孩子,哪怕是养子,都有权利继承遗产,除非老人生前写有遗嘱。
父母的房子拆迁,有权不分给任何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款是给房屋所有人的,所以房屋的产权是归父母的,拆迁补偿款归父母所有,可以不分给任何人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家里拆迁款父母不给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
可以尝试与父母进行协商,了解他们的拒绝原因,并尝试解决分配权的问题。
如果父母不同意分配,可以考虑找到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如律师、公证处等,协助协调分配问题。
2、财产登记:
如果父母不同意给你拆迁款,可以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财产登记,将拆迁款的权属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3、法律途径: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财产登记解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拆迁依据: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有合法的拆迁依据,例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等;
2、依法程序: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如公告、征收、勘验、评估、协商等程序;
3、居民合法权益: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合法居住权益和合法生存权益;
4、补偿标准合理: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费用等;
5、补偿程序公开透明:
政府或开发商需要公开补偿程序,向居民明示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
综上所述,在进行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居民需要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保持沟通和协商,尽可能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拆迁计划书怎么写
2、拆迁户的人生
3、人生拆迁工程
4、拆迁计划是什么意思
5、拆迁计划方案
6、拆迁生活
7、房屋拆迁计划书
8、拆迁户的跌宕人生
9、拆迁目标
10、拆迁计划书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人生计划,父亲偏心 拆迁补偿不给大女儿 咨询律师 情理法入手解决矛盾”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人生计划,家里拆迁款父母不给怎么办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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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外嫁女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打拆迁官司,法院要收多少诉讼费?
拆迁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晚上被偷拆了,怎么认定、怎么赔?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