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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的专用发票情形如下:
1、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种是小规模住宿业纳税人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联次及功能如下:
1、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3、第三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的开票规定如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综上所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开专票抵扣流程如下:
1、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开具普通发票;
2、确认普通发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包括发票的格式、内容、税率、计算方法等;
3、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抵扣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4、确认抵扣后的进项税额与实际支付的税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需要及时调整。
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开专票抵扣条件:
1、被抵扣的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标准;
2、抵扣的发票必须是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且应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3、抵扣的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应当已经纳入国家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纳税人在抵扣时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予以注明;
4、抵扣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而且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只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不能用于抵扣其他税种。
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如果发现普通发票存在问题或者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联系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税务部门,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不可以抵扣的。
小规模纳税人在转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般都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除非是企业管理不严谨,否则基本不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年营业额在国家规定的数额之下的才会被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人取得的发票无法抵扣,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税。
一、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要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1、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进项税,但是在整个税控盘的开票系统中会因为某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被抵扣进项税而产生系统滞留。
2、这样一来税务部门就会查找这张发票最终流向,这无形中就加大了接收这张发票的小规模纳税的查账风险。
3、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要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二、开专票好还是普票好如果对于销售方来说,其实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都需要确认收入,销项税额。
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对于购买方来说,当然是开具专用发票好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条件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1、使用发票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2、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3、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免税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法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开专票抵扣流程如下:
1、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开具普通发票;
2、确认普通发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包括发票的格式、内容、税率、计算方法等;
3、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抵扣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4、确认抵扣后的进项税额与实际支付的税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需要及时调整。
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开专票抵扣条件:
1、被抵扣的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标准;
2、抵扣的发票必须是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且应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3、抵扣的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应当已经纳入国家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纳税人在抵扣时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予以注明;
4、抵扣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而且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只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不能用于抵扣其他税种。
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如果发现普通发票存在问题或者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联系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税务部门,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专票的。
但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如下:
1、销售额标准。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又未提出申请登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2、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税率与征收率。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分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征收率征税,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发票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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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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