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近期,山东、广东、福建、重庆等地都发布了拆迁消息,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就要注意了,如果还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收到补偿房屋就突然被强拆了,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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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山东省济宁市xx县有合法房屋一套,有合法的产权手续,系从村委会处购得,属于村委会开发的商品房。2018年10月,县土地房屋征收推进组发放住宅楼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方案发布后,推进组为了促进拆迁,通过断水、断电等多种非法手段逼迫郭某等人搬离房屋。郭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2019年8月,县政府在没有提前通知郭某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郭某所在的楼房实施了强拆。郭某立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n\n\n被告观点
该住宅楼并没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其中42户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签订了交房验收单,门窗均已拆除,剩余1户已搬走。为推进城市建设,也为安全考虑,经上村委会同意,被告将案涉楼房拆除。案涉楼房土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制定了住宅楼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案涉房屋是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在安置时最大限度保障了购房者利益,被告拆除楼房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n\n\n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对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对涉案片区进行房屋拆迁并决定强制拆除的事实。被告县政府未提供其强制拆除原告诉称房屋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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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拆的过程中,拆迁户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或者对补偿方式不满意都很正常,拆迁部门应该拿出诚意,按照合理补偿标准积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如果只因为拆迁户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就实施强拆,那么,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但蓝秦律师也要提醒您,一旦发生了强拆情况,光是愤怒是没用的,此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必要的,通过诉讼确认强拆违法,此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上网查询或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早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张大爷户籍原在山东省济南市某街道,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张大爷本身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为了配合周边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该处房屋开始面临拆迁。
没过多久,负责建设的某发展有限公司派出代理人与张大爷一家商谈安置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张大爷房屋处于低端位置较好,周边的商品房价格也比较高,如果按照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会使得张大爷只能选择购买更偏远地区的房屋,这样来说对张大爷一家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使得张大爷一家生活水平降低,双方也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但都以失败告终,双方均未做出让步。
过了一个多星期,该公司就开始组织施工工作,同步进行施工现场的清场工作,一时间异常嘈杂,尘土飞扬,严重影响了张大爷一家的日常生活。
9月中旬张大爷一家外出购物回家时,惊讶的发现自家房屋已经被强拆了,自家地址上仅仅还留存一片狼藉,家里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也都被压在废墟下,造成了严重损毁。
张大爷在远处看到正在拆除另一处房屋的挖掘机,几个人还在附近争执,张大爷于是赶紧过去询问,想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几户邻居也都在和现场的施工人员争论此事,据施工人员说他们也是收到上级的指示,今明两天时间内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予以拆除,为下一步的施工工作做准备,他们也不知道张大爷等户还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会公司负责人会过来协商此事,但是公司负责人只是表示还是按之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屋内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损失每户只另外补偿两万元,张大爷可是对此不予认可,隔天在咨询律师后,随即针对该公司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案来看,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案中的公司是很明显没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实施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张大爷等被拆迁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施工单位的行为并且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除去要照价赔偿外,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这个协议的签署并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就是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你可能少拿几十万补偿款,甚至可能会一无所有。
在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稀里糊涂的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签完协议才发现里面有很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这个时候想要再反悔就非常被动了。
其实,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很可能存在很多的隐形陷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负责,否则随意签订补偿协议后你将会在拆迁方不认账、政府部门不管的烦恼中度过。
那么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隐形陷阱呢?下面拆迁律师团为大家具体分析常见的四种陷阱。
第一大隐形陷阱:
签署空白协议
如果拆迁方让你签署空白协议,千万记住不能签字。
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协议就等于零。
如果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金额不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么你只能哑巴吃黄莲,因为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没有话语权了,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挽回了。
第二大隐形陷阱:
补偿内容含糊其辞
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注意有关补偿的内容是否详细约定了。
1、明确拆迁补偿方式,是选择的货币补偿还是选择的产权置换要明确。
2、明确补偿金额,如果是货币补偿要写明补偿多少金额,包括过渡费、搬迁费;
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细节。
第三大隐形陷阱:
支付或交付期限故意不写清楚
如果是货币补偿,要明确什么时间支付补偿款;
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交付安置房的期限。
不要高高兴兴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迟迟拿不到钱或房。
第四大隐形陷阱:
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关于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万一拆迁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补偿款,有或者到了期限交付不了房子,这个时候我们被拆迁人就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来维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达不成拆迁协议可以起诉吗
达不成拆迁协议不能直接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怎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 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主体不符不签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
拆迁指挥部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为以后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
被拆迁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是他是受真正的拆迁人授权委托和被拆迁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视其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项目转让与他,并由他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类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当该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便到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其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拆迁人,当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要多长几个心眼。
(二)内容不确定慎签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房屋回迁时间不定。
二是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不明。
三是违约责任没约定。
曾有某重大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被拆迁人为了支持项目建设,服从“先拆迁腾地,后解决纠纷”的安排,在一个月内便全部签订了协议将房屋拆除。
但是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了十八个月后安置,届时双方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但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签
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 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张大爷户籍原在山东省济南市某街道,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张大爷本身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为了配合周边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该处房屋开始面临拆迁。
没过多久,负责建设的某发展有限公司派出代理人与张大爷一家商谈安置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张大爷房屋处于低端位置较好,周边的商品房价格也比较高,如果按照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会使得张大爷只能选择购买更偏远地区的房屋,这样来说对张大爷一家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使得张大爷一家生活水平降低,双方也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但都以失败告终,双方均未做出让步。
过了一个多星期,该公司就开始组织施工工作,同步进行施工现场的清场工作,一时间异常嘈杂,尘土飞扬,严重影响了张大爷一家的日常生活。
9月中旬张大爷一家外出购物回家时,惊讶的发现自家房屋已经被强拆了,自家地址上仅仅还留存一片狼藉,家里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也都被压在废墟下,造成了严重损毁。
张大爷在远处看到正在拆除另一处房屋的挖掘机,几个人还在附近争执,张大爷于是赶紧过去询问,想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几户邻居也都在和现场的施工人员争论此事,据施工人员说他们也是收到上级的指示,今明两天时间内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予以拆除,为下一步的施工工作做准备,他们也不知道张大爷等户还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会公司负责人会过来协商此事,但是公司负责人只是表示还是按之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屋内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损失每户只另外补偿两万元,张大爷可是对此不予认可,隔天在咨询律师后,随即针对该公司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案来看,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案中的公司是很明显没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实施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张大爷等被拆迁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施工单位的行为并且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除去要照价赔偿外,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迁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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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宁拆迁规划2019年,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单位可以强拆吗?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