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关于被告涉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书载明的内容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周边房屋拆除时对原告房屋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有权委托房屋安全机构进行鉴定,原告认为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无权提起鉴定的理由不予采纳。但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委托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款规定:“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通知书,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本案中,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并未根据上述规定向原告送达鉴定报告,并由房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原告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也未在期限届满后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被告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正当原则,应确认违法。节选于《行政诉讼法院裁判观点汇编》,编写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业务部主任李军民律师。
面对非法强拆,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要记住这句话就可以了,“谁决定,谁被告”,就是谁做出强拆决定就告谁,“谁行为,谁被告”,就是谁去拆的房子就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一、违法强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明确标准。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强拆的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二、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1、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2、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
3、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面对泛滥成灾的“以拆违代拆迁”行径,违建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究竟能提供哪些救济呢?被征收人应如何通过诉讼方式来坚决应对违建拆除行为违法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帮您解读!第一个环节:
诉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
第二个环节:
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进行前,行政机关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拆违领域的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37条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相关的配套性规定目前尚不健全。
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准确的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了对外效果(如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此为前述第一个环节),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个环节:
诉强制拆除行为本身。
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如贾敬龙案中的村委会强拆),执行对象错误(如实践中常见的“误拆”),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有时认定的违建是建设于合法建筑旁边的,或在一幢建筑中部分楼层、房间系违建),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实践中因此而导致房屋内物品被埋压、毁损进而丢失的情况很多),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诉讼。
这一环节中通常直接实施的行政机关或者以自身名义委托他人实施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法院对违法的拆除行为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国家赔偿判决。
文/王韶东
案件回放:
强拆了就没救了?
L先生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合作社签订《合同书》,租赁土地200平方米。
与L先生一样置业的业主约有七八十户。
在该宗土地上,合作社统一建设了一批房屋。
按照当时的计划,出租方计划先以租地形式将土地与房屋交与业主们使用,之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
但因为种种原因,仅部分土地完成了“土地变性”计划,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大部分土地、房屋仍然属于无证房。
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因为政策的宽松性,L先生的无证房一直相安无事,一部分用来居住,一部分用来开办公司经营。
2019年,L先生被告知前述房屋被纳入了腾退房屋,但房屋的评估价令他无法接受,没有签字。
他以为这事儿就这样翻篇了。
然而,2020年11月中旬,他接到了一份镇政府作出的《催告书》,称前述房屋系违建,镇政府已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上旬送达给了L先生,现已经生效,故责令L先生3日内清除室内物品,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设。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L先生还在纳闷催告书中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怎么回事,镇政府却很快安排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
其后,L先生多次前往镇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成效。
不得已之下,L先生决定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办案方略:
打掉“承重柱”,强拆拆除被确认违法
负责承办L先生案件的黄艳律师与王韶东实习律师及时帮委托人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双诉讼”:
①请求撤销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②请求确认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中,律师团队提出了三点撤销理由:
其一,L先生房屋系基于原北京市昌平县燕丹乡人民政府、北京市北郊农场Y村农工商合作社与北京C合作社于1996年所签署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所建设,有征收改变土地性质的计划,且自L先生取得以后一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故该房屋虽然无证,但有其历史原因,不能简单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
再加上房屋已经纳入了腾退范围,存在相关补偿政策和方案确定房屋的价值。
因此,被告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实不清。
其二,被告并未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法定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程序严重失当。
其三,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首先区分L先生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而非直接作为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处理。
由于限期拆除决定是被告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的重要依据,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021年12月底,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两案判决:
在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中,法院未支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起诉意见,仅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对L先生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强拆行为确认违法之诉中,法院认为前一判决撤销了限拆决定,北七家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遂判决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面对非法强拆,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要记住这句话就可以了,“谁决定,谁被告”,就是谁做出强拆决定就告谁,“谁行为,谁被告”,就是谁去拆的房子就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一、违法强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没有明确标准。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强拆的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二、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1、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2、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
3、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房屋被非法强拆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强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起诉状。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并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予以登记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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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涉县五场拆迁规划,起诉违法强拆违建谁是被告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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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