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乌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体来说: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同时,申请人的月收入需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此外,如果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则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可能会影响公租房的申请。
综上所述,乌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涉及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工作和收入情况、住房情况以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方面。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家庭。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法律依据:
《蒙自市保障性住房扩大配租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明确了八个类别的保障对象,一是环卫工人、公交车驾驶员;
二是文澜镇城区范围内公立医院、市属公立学校的医务人员、教职员工;
三是各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
四是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个体户(住房困难职工人数为20人以上);
五是棚户区、政府公益性事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等市政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
六是救灾灾民的安置;
七是政府用于发展养老事业;
八是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及宅基地的农业转移人员。
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具有低保证家庭不受此限制);
3、申请家庭无车或仅限购有一辆价值低于20万元的汽车(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种类包括各类新能源汽车);
4、申请家庭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
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乌鲁木齐廉租房申请条件(一)货币补贴:
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在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二)实物配租:
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在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享受低保待遇或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年以上;家庭为一人一户的,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低保家庭以低保证记载成员为准)。
实物配租优先安排有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居住危房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租金核减:
是指按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在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首府正式扩大保障性住房申请范围。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将我市度保障性住房收入申请标准及住房申请标准公布如下:
1、度廉租住房人均月收入申请标准为650元以下(含650元)。
2、度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月收入申请标准为1530元以下(含1530元)。
3、度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月收入申请标准为1530元以下(含1530元)。
4、人均住房面积申请标准不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人均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法律依据:
《蒙自市保障性住房扩大配租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明确了八个类别的保障对象,一是环卫工人、公交车驾驶员;
二是文澜镇城区范围内公立医院、市属公立学校的医务人员、教职员工;
三是各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
四是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个体户(住房困难职工人数为20人以上);
五是棚户区、政府公益性事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等市政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
六是救灾灾民的安置;
七是政府用于发展养老事业;
八是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及宅基地的农业转移人员。
规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828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方可获得哈市公租房保障,对家庭拥有企业(个体工商登记信息除外)、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及非住宅房产的,不能获得公租房保障。
1、首先租房者在本地没有住房或者是其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其次,收入、家庭财产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2、最后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的年限。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2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申请公租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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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乌鲁木齐拆迁公房补偿,蒙自公租房申请条件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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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