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尹集镇拆迁补偿,灵璧县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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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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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宿州尹集镇拆迁补偿,灵璧县拆迁范围

一、灵璧县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项目征收地块总面积约637.5亩,总征收户数820户,拆迁总面积为9.84万平方米。其中:开发区三张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210亩,征迁户数 270户,拆迁面积3.24万平方米;开发区叶庙社区及周边棚户区征收地块面积427.5亩,征迁户数 550户,拆迁改造面积6.6万平方米。项目安置方式为异地新建安置房,规划新建安置小区位于北部开发区龙车世纪城,安置区占地面积200亩。本项目安置面积为拆迁面积的1.2倍(11.808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宿州市灵璧县征地补偿是多少?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灵璧县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渔沟镇渔沟居委会;

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

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

浍沟镇浍沟村;

下楼镇杨山村;

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

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境内集体土地11.9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1.9166公顷(耕地10.236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

位于渔沟镇渔沟居委会,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渔沟中心幼儿园)。

地块二(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

位于灵城镇山桥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道路,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红石山路南延)。

地块三(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二):

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居民点,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道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体育馆)。

地块四(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四):

位于浍沟镇浍沟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S303、居民点,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浍沟公交站)。

地块五(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

位于下楼镇杨山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灵房路,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下楼公交站)。

地块六(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

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庄陈村)、虞姬乡田万村,东至耕地,南至潼河路,西至庄陈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庄陈社区、田万村建设用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璧县应急指挥中心)。

地块七(2019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

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山西村,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西河中路)。

地块八(2019年第八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一):

位于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沟渠,北至已批国有土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唐山路)。

地块九(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五):

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东至虞姬大道,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西至河流,北至林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绿地广场)。

地块十(2019年第十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十六):

位于虞姬乡灵光村,东至林地,南至耕地,西至林地,北至解放东路,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灵光水厂)。

地块十一(2020年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二):

位于朝阳镇韩家居委会,东至沟渠,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拟用于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朝阳公交站)。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灵城镇山桥村、庄陈社区(庄陈村)、山西村、徐杨社区(徐杨村)、西关社区;

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刘尧社区(灵城镇刘尧村);

虞姬乡田万村、灵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5500元/亩;

渔沟镇渔沟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550元/亩;

浍沟镇浍沟村;

下楼镇杨山村;

朝阳镇韩家居委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70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

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宿州市灵璧县征地补偿是多少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5〕703号)批准,同意我县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3.3126公顷(其中耕地11.2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415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

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

(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37.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3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17.3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11月24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农村房屋拆迁按什么标准补偿

1、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3、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4、在今后的征地过程中,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此举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征地补偿的时候双方发生了纠纷却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

五、灵璧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六、灵璧县2021年拆迁范围

一、《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2015〕第12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

〔2015〕703号)批准,同意我县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3.3126公顷(其中耕地11.2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415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

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

(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尹北村、田路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37.12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3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17.3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11月24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03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4]1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

、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尤集镇尤东村;

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7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10万元/公顷。

尤集镇尤东村;

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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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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